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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
    行政执法制度
    一,法定行政机关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
    二,执法职责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是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在盘龙区的派出机构,管辖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的管理规章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协助市局编制和实施区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3,依法保护土地及矿产资源,地热水,矿泉水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做好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开垦,开发耕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5,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做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6,协助市局搞好城乡非农建设用地的征用及管理工作,按审批权限负责审核和报批工作;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协助市局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和交易,对辖区内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更新进行定期公示.
    7,组织实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矿产储量审核,报批,登记管理工作.
    8,组织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防治地质灾害;依法实施地热水,矿泉水的勘察,监测,保护和开发的初步审核与报批工作.
    9,负责辖区内的测绘管理工作和土地,矿产,测绘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和矿业权纠纷.
    10,负责各项规费的收缴;做好人事,资产,资料档案等管理工作;对乡(镇)或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履行领导和管理职能.
    11,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 (51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9.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9.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施行时间:1990.05.1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5.01.01)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施行时间:1998.07.20)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9.01.01)
    7,《土地登记规则》(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6.02.01)
    8,《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施行时间:1996.03.01)
    9,《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施行时间:1992.03.08)
    10,《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9.01.01 )
    1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2.05.14)
    1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施行时间:1999.04.28)
    1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9.09.24)
    14,《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1993.03.16)
    15,《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2000.5.26)
    16,《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3.04.01)
    17,《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实施细则》(施行时间:2003.05.26)
    18《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时间:2000.10.23),
    19,《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施行时间:2004.05.13)
    20,《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1.11.30)
    21,《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01.0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7.01.0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施行时间:1994.03.26)
    2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施行时间:1998.02.12)
    25,《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8.01.01)
    26,《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施行时间:1998.02.12)
    27,《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施行时间:1998.02.12)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10.01)
    29,《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9.04.02)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场 施行时间:2002.12.01)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国务院令 施行时间:1989.05.01)
    32,《云南省测绘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5.09.01)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 2004.3.1)
    36,《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原地质矿产部, 1994.1.1)
    37,《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6.12)
    38,《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8.3.1)
    39,《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1999.3.2)
    40,《划拨用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2001.10.22)
    41,《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2.1.1)
    4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3.3.1)
    4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3.3.1)
    4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3.8.1)
    4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4.3.10)
    4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4.5.1)
    4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5.7.1)
    48,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6.3.1)
    49,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2002.2.1)
    50,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2002.7.1)
    51昆明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
    四,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采矿许可证》报批及核发(限《矿山建设规模分类表》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化分标准表》中的小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查--窗口核发采矿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出具初审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行政处罚事项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2,破坏耕地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或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4,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行为;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或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没收或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拒不交还土地行为;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7,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8,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注销土地证书,没收或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九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9,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行为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使用临时用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2,违反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交出土地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4,未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处罚种类: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5,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7,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出让金总额10-50%的罚款,直至给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8,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19,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20,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1,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2,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3,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处罚种类: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24,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7,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缴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证."
    30,不按期缴纳应缴纳费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1,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2,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34,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35,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 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36,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7,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8,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9,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吊销勘查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40,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1,对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进行恢复或者治理的责任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或者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2,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3,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4,拒报或者谎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报告,监测数据等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拒报或者谎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报告,监测数据等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5,对造成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对造成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事故隐瞒不报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6,不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四条"不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7,开发矿产资源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48,在行洪的滩地,岸坡堆放或者贮存矿石,废渣,尾矿,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在行洪的滩地,岸坡堆放或者贮存矿石,废渣,尾矿,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49,露天存放放射性固体矿石和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渣,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露天存放放射性固体矿石和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渣,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50,开发矿产资源遗留的探槽,探井,坑道,钻孔等不能作其他利用,未进行封闭或者回填,恢复到安全状态,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遗留的探槽,探井,坑道,钻孔等不能作其他利用,未进行封闭或者回填,恢复到安全状态,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51,开发矿产资源,诱发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河岸和湖岸岸边再造等地质灾害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诱发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河岸和湖岸岸边再造等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52,开发矿产资源,引起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疏干,泉水干涸等地下水资源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引起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疏干,泉水干涸等地下水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53,开发矿产资源,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或者淹埋土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或者淹埋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54,开发矿产资源,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遗迹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遗迹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55,开发矿产资源,造成其他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造成其他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56,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9,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62,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63,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4,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5,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6,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7,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0,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4,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界标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界标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75,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76,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77,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78,违规进行地热水资源勘查;擅自承担地热水勘查,开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承担非法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地热水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地热水资源勘查;(二)未经资质认定,擅自承担地热水勘查,开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三)承担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79,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80,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8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82,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3,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4,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审批,非法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非法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不低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85,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86,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87,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88,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89,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擅自编制地图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90,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91,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92,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93,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4,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9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6,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97,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98,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99,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的行为之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100,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101,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10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103,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104,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6,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7,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栓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8,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9,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0,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111,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112,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名称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
    (三)行政征收事项
    1,征地管理费
    法律依据: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云计价格〔2003〕46号.
    收费标准:一次性征用耕地大于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划拨国有土地的,按划拨国有土地的总面积计征收管理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上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三项"规范土地收支管理"
    3,土地登记费
    法律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1990[籍]字第93号;云国土资财〔2003〕22号,云发改价格〔2004〕231号,《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收费标准:《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1990[籍]字第93号: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 5,000平方米(含 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 福利院 ,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00元,单位每证10.0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0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4,土地证书工本费
    法律依据:计价格〔2001〕1734号,云计价格〔2001〕1125号
    收费标准:普通证个人5.00元,单位10.00元;特制证20.00元(三资企业收费标准相同).
    5,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150号令
    收费标准:固体矿,按矿产收入1%-4%收取.
    6,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标准:详见《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7,矿泉水,地热(水)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150号令,《昆明市主城区第二步供排水价格和调整污水处理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审批办〔2009〕46号).
    收费标准:从2009年6月1日起地下热水和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税费合计9.4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等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执行矿产资源补偿和税费合计15.70元/立方米.资源税标准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其余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计量征收.2009年6月1日前,地热水(25°C以上),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原征收标准执行.
    (四)行政强制事项
    查封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
    法律依据及具体内容:
    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没收建筑材料和其他设施等处罚措施予以制止."
    2.《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3.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进行查封时,被查封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查封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查封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查封程序的进行."
    (五)行政备案事项
    1,测绘项目施测资质验证
    法律依据:《云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行政备案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查――拟定初审意见----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核发.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核发《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不予核准通知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备案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土地估价规程》.
    行政备案权限:⑴土地估价报告备案(6亩以下):昆明市所属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改制,且拟处置土地位于盘龙行政区域内;⑵土地估价结果初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或省属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改制,且拟处置土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区域内.
    行政备案程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备案凭证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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