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專案小組」-籌備組暨第三分組第四次會議討論題綱
壹、報告事項
一、檢陳本分組前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如后(詳附件P1~P4),謹報請_ 鑒察。
二、證交所委託研究案「我國推動財務報告主體為合併報表之可行性研究」期中報告。(時間:30分鐘)
貳、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我國會計準則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非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報告適用之會計原則乙案,謹提請 討論。
說明:
1、 近年來我國為與國際接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基會)積極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研修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惟常與商業會計法第6章「入帳基礎」及第7章「損益計算」有扞格之處,且未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已無非常損益科目,損益表將由綜合績效表取代,現行商業會計法第4章「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之規定亦有不一致之處,又因商業會計法修法不易,造成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推動有所困難。為利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本會擬研擬修正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部分排除商業會計法,即於證交法明訂排除商業會計法中易與國際會計準則不一致之第4、6、7章,至現行公開發行公司適用商業會計法之其他會計事務處理等通用性規定,於實務運作上尚無相關困難,擬暫不調整。
2、 依現行本會「推動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藍圖」之規劃,原則上公開發行公司均納入國際會計準則之適用範圍,並規劃採分階段實施。至於未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非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所採用之會計原則為何,允宜由經濟部進一步研議。據外界提供之建議,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之會計準則可考慮採用下列方案:
(1) 參酌現行國際間已採IFRS國家之作法,非上市公司適用原當地國之會計準則,而原當地國之會計準則繼續以convergence方式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
(2) 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所訂定適用於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公報(僅一號公報),此規範係就現行IFRS予以簡化或部分排除,該公報草案預計於2009年發布。
3、 另下列事項建議經濟部於研議時併予考量:
(1) 非公開發行公司有意圖於未來成為公開發行公司者,若於非公開發行階段非以IFRS編製財務報告,而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後需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將使渠等公司之調整成本大增,故非公開發行公司若有公開發行之意圖,似宜提供渠等自行選擇編製財務報告所依據之會計原則的相關機制。
(2) 又以集團角度觀之,若母公司屬公開發行公司,子公司屬非公開發行公司,則母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時,需將子公司之會計原則調整為IFRS,將增加相關調整成本,亦似宜給予渠等非公開發行公司自行選擇所採用會計原則之機制。
(3) 綜上,基於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前開需求,建議經濟部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俾使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可選擇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
案由二:有關我國採用IFRS後,對於期中財務報表之會計師簽證意見是否調整乙案,謹提請_ 討論。
說明:
1、 現行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應出具簽證意見及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證交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半年報: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2) 第1季及第3季報:於第1季及第3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2、 目前本會對會計師於期中報表簽證意見之規範,要求會計師對個別報表需出具意見之確信程度均高於合併報表(詳表1)。經參考國際主要國家對期中財報之簽證規定(詳附件P5~P7),未來我國若採用IFRS,因IFRS係以合併報表為主報表,如維持現行要求會計師對於次要報表(個別報表)出具簽證意見之確信程度高於主報表(合併報表),似不合理,基於維持期中合併財報確信度之需要,且參考美國、日本及韓國規定期中合併報表仍需經會計師核閱,爰擬調整現行有關會計師對期中報表之簽證規定,涉及議題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