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
(一)订立《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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