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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交通大学
    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委托培养协议书
    (甲方)委托西安交通大学(乙方)2006年培养公共管理硕士一名,学制为二至四年.经以上双方和委培硕士生本人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委托培养硕士生 完成学业后,仍在甲方工作.该生在乙方在职学习期间,培养,管理按乙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托培养硕士生须按时入学,在乙方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住宿费,医疗费,来往交通费均由甲方按规定办理.
    三.学位与学籍管理
    委托培养硕士生在乙方学习期间,按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考试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后,由乙方按有关规定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该生在乙方学习期间,应遵守乙方学籍管理规定,对违纪者,乙方有权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条例及规定作出处理;该生因病休学时,休学期间待遇由甲方参考有关规定办理,休学超过一年者按退学处理.甲方如对该生进行考察了解,乙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四.委托培养经费
    该生合计培养费三万元整(不含住宿费,生活费,教材费).入学前一次性付清.
    以上培养费由甲方或委培硕士生本人按本合同规定汇至帐户:西安交通大学(银行帐号:0314,开户银行:西安市工商行互助路分理处),汇款请注明"XXX(MPA)委托培养费用",或直接交西安交通大学财务处.
    该生若因故(包括报名,考试时弄虚作假,在学期间违纪,病退,学习成绩不及格等)不能完成硕士生培养计划或中途退学,所提供的培养费不再退还.
    五.甲,乙方及委托培养硕士生三方须严格履行本协议书所规定之内容,如有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本协议书自三方签字,委托培养硕士生正式入学之日起生效,学生完成学业离校后,该协议自行终止.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
    负责人签字: 公管学院负责人签字: 签字:
    (甲方人事部门公章) (乙方公章)
    2006年 月 日 2006年 月 日 2006年 月 日
    注: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委托培养硕士生本人各执壹份;如学生上学行为与所在单位无关,属于个人行为,则甲方即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本人,甲方一栏亦由学生本人签字,甲方负责人及甲方人事部门签章空白,合同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通信地址: 省 市 联系人部门及姓名:
    甲方单位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乙方通信地址:陕西省 西安市 联系人部门:西安交通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 学院
    乙方单位邮政编码:710049 传真:029-82665959 电话:029-8266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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