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2006年11月22日
目 录
安全立法
●英国《公司雇员(非故意)死亡法令》于2007年颁布 1
●英国:必须严格禁止企业退出每周工作48小时的欧盟协议 7
建筑安全
●美国职业健康安全局开始接受建筑行业雇主参与自愿保护
新项目的申请 9
安全消息
●美国公布IBM雇员易患癌症的研究论文 11
●10月10日---美国"残障人士的消防安全日" 13
●英国:移民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处于危险状态 14
安全立法
英国《公司雇员(非故意)死亡法令》于2007年颁布
英国期待已久的《公司雇员(非故意)死亡法令》已经在2006年7月对外公布,该法令将对那些因失误导致雇员死亡的公司提起公诉.虽然,法令的某些内容仍然存在着变数,但该项法令很有可能在2007年加以通过,成为英国法律.到那时,《公司雇员(非故意)死亡法令》和《公司雇员(故意)死亡法令》的适用范围将扩展到英国全境,英国内务部估计新法令颁布后英国每年都会引发大量针对公司的雇员职业死亡案件诉讼,诉讼成本将高达五到六百万英镑.
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了"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雇员死亡的时候,该法令允许法院处罚该公司,而且罚金没有上限.很明显,新法令将赋予法院权力,判决被定罪的公司向受害者进行补偿,它提升了国王赋予法院的权利;法院在开展日常活动时,可以免受政府部门和其他包括警察等公共安全部门的干涉.
英国内务部部长格利·斯特里夫认为:"该法令的实施并不是希望更改原有的法律标准或者给公司强加额外的负担,而是支持那些管理措施完善的公司,惩罚那些缩减开支导致雇员职业安全受到危险的公司.但该法令不会对政府所安排的公共财政战略决策或司法机关所进行的立法调查活动产生影响."
2006年的《公司雇员(非故意)死亡法令》和2005年颁布的草案相比有以下一些明显的不同之处:
相关的责任条款
2006年《公司雇员(非故意)死亡法令》的第三条款明确规定:"公司雇员死亡的责任方可以是该公司或组织的承包商或其他组织,而并不只局限于雇主所雇佣的高级管理层."同时,第三款还特别增加了一条:"该法令的一般条款适用于建筑施用和维修行业."
严重违法
2006年《公司雇员(非故意)死亡法令》的第九项条款要求陪审团在定罪前对公司是否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过失加以考虑;同时,还必须考量公司的组织内部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政策与体系,以及雇主认可的工作是否存在鼓励或者容忍严重违反《公司雇员(非故意)死亡法令》等内容.在必要的情况下,陪审团还可以参考官方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指导原则,确定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新法令中包括了24项条款.第一项条款对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定义,并确定《公司雇员(非故意)死亡法令》的适用对象;第二项条款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定义;第三项条款到第八项条款确定了新法令规定的几种违法行为,以及当发生违法行为时,公共权力机关该如何行使权力来处理这些行为;第九项条款规定了在确定违法行为时,陪审团必须考虑的因素;第十项条款规定了一旦公司被定罪之后,法院可以命令被定罪公司采取几项补偿措施.
按计划,《公司雇员(非故意)死亡法令》还将规定政府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发生违法行为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款.
新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确定公司发生违反《公司雇员(非故意)死亡法令》的关键在于确定该公司是否尽到对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进行"合理照料"的义务,并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活动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雇员死亡.如果因上述原因导致雇员死亡,新法令将对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不设上限.
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新法令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如下几个要素:
(1)公司没有尽到对从事公司相关活动的受害者的"照顾"义务;
(2)由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组织及管理活动导致公司没有完成对雇员进行"照顾"的义务.也就是说新法令把"高级管理人员失误"作为公司活动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要素之一;
(3)管理上的失误必须导致受害者死亡,但管理失误可以不是受害者死亡的唯一原因;
(4)违法行为必须是"重大过错".评判该行为是否是重大过失的标准是该行为远远低于"合理的可期望标准"的行为.(该标准和英国对现有非故意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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