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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教育局文件
    狮教综〔2009〕13号
    关于转发有关领导在全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教委办,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福建省教育纪工委《关于印发有关领导讲话的通知》(闽教纪工〔2009〕2号)和省教育纪工委书记,教育厅纪检组长尉纬在2009年1月14日全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对上杭县教育乱收费等4起违纪违规收费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内部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1,关于印发有关领导讲话的通知
    2,关于近期教育乱收费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石狮市教育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抄送:泉州市教育局,市纪委,市政府纠风办,市有关领导,存档(二)
    附件1:
    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
    闽教纪工〔2009〕2号
    关于印发有关领导讲话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厅属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厅长鞠维强和省监察厅副厅长,正厅级监察专员,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江爱华在2009年1月14日全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于2月6日前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报我委.
    福建省教育纪工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省人大科教文卫委;省政协教科文体委;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教育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
    突出重点 标本兼治
    全面落实2009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厅长 鞠维强
    (2009年1月14日)
    同志们:
    经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研究,报陈桦副省长同意,今天召开全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根据会议安排,我就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教育收费
    按照中央纪委,国务院纠风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和总体目标要求,2009年是我们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十分关键的一年,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务必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着重做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扎实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学生实施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的政策.农村初中,小学除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寄宿生住宿费,不得代办学生体检,看电影,社会实践等项目.确需组织学生体检,看电影的,体检费,电影费要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服装和社会实践的食宿两项代办费用,按照"即时收取,按时结算,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代办其他项目.
    (二)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严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区域内公办学校之间中小学教师,校长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推动城乡教师统一工资标准和津补贴,全面落实城乡对口支援,教师定期流动,行政区域内资源共享等措施,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的差距,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消收取借读费,严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
    (三)继续执行 "三限"政策,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07]291号)规定执行,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
    (四)稳定高校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继续保持高校学费标准的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规定和批准以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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