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火字[2011]144号
关于申报2011年国家火炬计划
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做好2011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及申报书(见附件1)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0]179号)的要求,做好企业申报的组织推荐工作.
一,我中心委托中国高新区协会高新技术企业专业委员会组织评选.请你们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高新技术企业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4号353房,邮编100045.
二,报送要求
1.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你地区近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总数的3%,经初选排序后报送.
2.请地方科技部门将报送函,本地区申报企业推荐名单(附件2)及电子版,《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一份(按8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分类)集中报送;
3.申报网站:www.chinatorch.gov.cn或www.innocom.gov.cn.
联系人:
中国高新区协会高新技术企业专业委员会 董 浩 010-68575704
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处 高金鹏 010-68575704
软件技术支持:火炬中心技术信息处 聂晓伟 010-63923589
附件:1.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2.2011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名单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火炬计划 重点 高新技术 企业 通知
附件1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申 报 书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
地方科技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编制
二○一一年六月
填 写 说 明
1.根据《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0〕179号),本申报书为企业申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字依据.文字叙述应简洁,数据应准确,真实.
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技术领域.
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及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缴税总额"=增值税+所得税+其他税;"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后利润"指收入减去所有成本与各种税之后的净利润;"净资产总额"指企业当年的总资产减去企业负债.
净资产增长率=1/2×(2010年净资产÷2009年净资产+2009年净资产÷2008年净资产)-1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2010年税后利润÷2010年净资产+2009年税后利润÷2009年净资产+2008年税后利润÷2008年净资产)
6.财务数据均按整数填写.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用"无"表示.
7.申报书应按照"企业基本信息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先后顺序,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
8.近三年是指2008,2009,2010三年.
企业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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