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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李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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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交通安全,支持,帮助和监督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单位和道路旅客运输汽车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落实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遵守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客车安全营运机制,消除交通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乘车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从事客运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单位(公司,企业等,下同).外埠客车进入我区境内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客运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同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落实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
    第四条 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其所属客车司乘人员和客运站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严防客车在道路上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恶性责任交通事故.
    本办法所称责任交通事故,是指因客车司乘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 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营运,预防交通事故等规章制度,督促其所属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营运和预防交通事故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要监督,检查,帮助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落实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相互沟通,互相衔接,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对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安全营运和预防交通事故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 各旗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十条 各级保险公司应当支持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落实经营主体安全生产,安全营运和预防交通事故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 客运经营单位的主体安全义务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安全营运,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预防交通事故等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客车驾驶人申请停班休息审批制度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车辆安全检验技术人员.配备车辆安全检验技术人员的数量,要与经营客车数量相适应.做到"管理机构,技术人员,安全职责,检测设备,经费保障"五落实.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有下列具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营运,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预防交通事故等制度.
    (二)组织制定及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支持,督促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和消除.
    (四)组织制定及实施客车交通事故及其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负责安排,部署对客运班车路线的排查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所属单位发生的客车交通事故和其它安全事故.
    (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负责落实对本单位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事宜.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实施对客运班车线路的排查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可能发生危险的路段要详细记载,并做好对该线路客车驾驶人预防交通事故的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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