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人劳社〔2011〕6号
关于开展2011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和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金市劳通〔2011〕16号精神,现将2011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一)技师
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车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电工,锅炉操作工,制冷设备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电气值班员(运行工),有线广播机务员,有线广播线务员,制药工,公路养护工.
(二)高级技师
汽车修理工,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职业(工种)按省厅有关文件执行.
二,培训考评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和企业生产一线岗位中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技师申报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8年且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工龄满20年,须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工证书并被聘用满3年以上).
毕业前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3.具有高中(职高),技校(含同等学历)以上学历(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放宽到初中).
4.汽车驾驶员须具有连续安全行车15年以上和累计安全行车50万公里以上.
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单位人员和具有下列(3)—(7)项中其中一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破格申报: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的人员,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人员.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高中(职高),技校(含同等学历)以上学历.
3.符合上述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其它申报条件.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三,培训鉴定组织实施
(一)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评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教材,统一理论考试时间,统一考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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