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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张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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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人事考试的规范性,公正性,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省人事厅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人事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事考试工作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其考试机构负责,按照不同考试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年度考试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好考务工作.
    第五条 在实施人事考试工作中,各级人事部门要区分不同考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予以配合.
    第六条 考试前,各级人事部门应召开考点负责人,巡视人员,监考人员培训会,规范操作,落实责任.
    第七条 各考点在考试期间,要指定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及电话应于考试前报市人事考试中心.
    第八条 考试组织过程中,各考点发现有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非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查清原因和失密,泄密范围,等候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其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 报 名
    第十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市直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地区,本单位下发考试通知或考试公告.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包括:考试名称,科目设置,考试时间,报名条件,收费标准,报名组织方式及准考证核发时间,方式等.
    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为报考人员提供相关的报考资料,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及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应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工作单位证明和各类考试规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市直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报考人员资料后,统一到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报考人员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数据和资料,并按有关规定缴费.
    第四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三条 根据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和考试情况,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统一设置考点.考点要设在环境安静,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学校或其他场所.
    第十四条 考点门口应有"××考试××考区××考点"标识,并公布考场规则,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各考场准考证起止号),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表等.
    第十五条 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至2人,试卷保管员2人.每个考场设2名监考人员,一般应1男1女.各考点应配备后勤,保卫,医务等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每个标准考场安排30名考生.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考生的准考证号贴在课桌右上角.
    第十七条 人事考试机构在考前要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即行封闭,等待考试;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并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第十九条 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退场.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只准带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及明确规定准许使用的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字词典进入考场,采用答题卡作答时可带2B铅笔,橡皮和铅笔刀.对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应试工具.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存储及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至座位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条 考试开始时,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所在地区,单位,姓名和准考证号,科目代码,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二十四条 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禁止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题答案,交换试卷或传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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