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江苏交通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养护项目的咨询,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
第三条 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制度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为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服务的一项措施.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招标人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5%和5%.
第四条 信用档案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委托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管理.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更新
第五条 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以下三方面信息: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廉政合同,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行贿等犯罪行为,下同)记录;
(三)投标人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等.
第六条 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其网站(www.jscd.gov.cn)的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填报区域,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基本情况,作为投标人信用档案的基础数据.
投标人应当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须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投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年检,年审和变更最后期限到期后三个月内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更新,未更新的将暂停其使用信息系统直至其更新有关信息.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人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需验证原件的主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的投标人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向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对投标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投标人的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采集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等信息,在投标人信用档案中进行相应记录,并定期向省人民检察院和投标人所在地省人民检察院查询投标人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应当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考核,制定履约考核办法,对履约情况统一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及时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向投标人所在地检察机关(投标人注册地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可领取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领取信息卡的投标人在参加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时,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文件中可不再出具已录入招投标信息系统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需提交由招投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上述相关内容的汇总表格(招标人有特别要求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通告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在投标报名阶段,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出示并验证信息卡;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出示信用档案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如投标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时仍未建立信用档案,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信用档案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提交评标(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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