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兼职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02年8月27日青教督字〔2002〕9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均可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选聘,应兼顾教育门类和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
第三条 兼职督学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选聘,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兼职督学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
第四条 兼职督学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兼职督学聘任范围:
(一)学校中的优秀校级领导或教师;
(二)已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曾经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学校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63岁(女不超过58岁)的老教育工作者;
(三)同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四)熟悉教育工作情况的各级人大,政协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的人员;
(五)部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第六条 市,区(市)聘任的兼职督学,应当接受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 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兼职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职权按《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兼职督学必须在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兼职督学受督导机构的委托在工作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分散,独立的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年原则上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督导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及兼职督学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兼职督学的工作,在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阅读文件等方面提供方便.兼职督学开展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解决.
第十条 兼职督学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或同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青岛市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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