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手球决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项目:
女子手球。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6日至25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大学前湖校区体育馆)举行。
___ 三、参加单位:
沈阳市、连云港市、合肥市、深圳市、乌鲁木齐市、北京市石景山区、上海市闵行区。
四、运动员资格:
(一)按照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运动员年龄
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8岁以下),1991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三)符合《中国手球协会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和转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各参赛单位必须给运动员办理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赴赛区需携带保单复印件。
五、参加办法:
(一)人数规定: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运动员16人。
(二)参赛队数超过8队时,将进行预赛,预赛中获得前8名的队可参加城运会决赛。
(三)参加决赛的运动队,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同意,不得无故退出比赛。
六、竞赛办法:
(一)不组织预赛,直接进行决赛。
(二)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采用单循环赛办法进行比赛,决出第一阶段名次。
2.第二阶段:采用1-2、3-4等相邻名次进行排名赛的办法,按相关队在两个阶段两场比赛的积分和净胜球数决定最终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积分相等,则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如第二阶段比赛结束时,两队积分和净胜球数相同,以第二阶段比赛结果决定最终名次。
3.所有单循环比赛结束时,若双方打成平局,不再进行决胜期比赛,其它比赛必须决出胜负。
(三)执行国际手联最新颁布的手球竞赛规则。
(四)在单循环赛编排和分组比赛时,具体办法如下:先以单位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按英文字母顺序抽签,排出各队的序列号,再按序列号抽取位置签确定球队在各组中的位置。
七、决定名次办法:
(一)胜一场得2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以积分排列,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弃权队按0-10计算,如弃权时净负球多于10个,按实际比分计算。弃权队不得因弃权获得任何利益,并由仲裁决定是否需要执行其它处理措施。
(二)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时,则按下列办法计算名次:
(1)有关队相互间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有关队相互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有关队相互间比赛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三)如果积分仍然相等,则积分相同的队按下列方法计算名次:
(1)全部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2)全部比赛的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四)如仍相等,则采用抽签的方法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代表在有关队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抽签决定。
八、比赛服装及场地器材:
(一)各队应准备三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上衣前后应有清晰的号码(胸前号码至少10厘米高,背后号码至少20厘米高,号码不能用空心),并在报名时注明服装颜色。
(二)进入替补席的随队官员须统一着装,穿软底鞋或运动鞋。官员服装颜色须与对方场上队员服装颜色有所区别。
(三)中国手球协会指定的“STAR”牌手球为比赛用球。
(四)比赛须在标准室内木地板或手球专用塑胶场地上进行。球场上空悬挂物不得低于8米,场地照度不低于1200勒克斯(LU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