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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医学大学学则
    85.05.17教育部台(85)高字第八五五0六六六0号函准予备查
    85.06.05(85)高医法字第0五三号函颁布
    86.08.27教育部台(86)高(二)字第八六0九八0一七号函准予备查
    86.09.04(86)高医法字第0五九号函颁布修正条文
    87.02.24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八七0一四五四七号函准予备查
    87.03.13(87)高医法字第0一四号函颁布修正条文
    87.11.19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八七一二九三0一号准予备查
    87.12.16教育部台(87)高(二)字八七一四一九二三号函准予备查
    87.12.29(87)高医法字第0七九号函颁布修正条文
    依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0一四三四三号函修正
    89.03.07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0二五九00号函准予备查
    89.04.20(八九)高医教法字第00五号函颁布修正条文
    91.04.09依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91044585号函准予备查
    91.05.17(91)高医教法字第00三号函公布修正条文
    95.08.28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11261号函除第68条,第98外,准予备查
    95.08.30高医校法字第0950100034号函公布
    96.06.23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00034号函公布
    96.07.19高医教字0960006029号函公布
    97.05.09九十六学年度第六次教务会议通过
    97.06.26九十六学年度第六次校务暨第十一次行政联席会议通过
    97.08.19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62495号函核定
    97.10.14高医教字第0971104609号函公布
    第一篇 总则
    依据大学法及其施行细则,学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细则及相关法令,并参酌本校实际需要订定本学则.
    本校处理学生之学籍及其有关事宜,除相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学则之规定办理.其有关细则,实施要点等另订之.
    第二篇 修读学士学位
    第一章 入学
    第三条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力,经大学考试分发入学,甄选入学而获录取者,得入本校修读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经教育
    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毕业,具学士学位以上者,(男性须已服毕兵役或无常备兵役义务者,但具侨民身分者除外),得入本校学士后医学系修读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力,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之在职者,并经本校入学招生考试录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在职专班修读学士学位.
    二年制修读学士学位学生入学第一学年编级为三年级.
    第六条 本校得接受具有入学资格之外国学生申请入学,其入学办法另订之,并报教育部核定.
    第七条 凡具下列资格之一,并参加本校转学考试录取者,得编入报考学系衔接之相当年级肄业,修读学士学位:
    一,大学肄业生修毕一年级课程且学业成绩未达退学标准或修业满二年以上肄业(含退学生)者.
    二,大学毕业已服兵役期满或无常备兵役义务者.
    三,专科学校或专修科毕业者.
    四,具专科毕业同等学力者.
    五,空中大学肄业全修生,修满36学分者,得报考性资相近二年级,修满72学分者,得报考性资相近学系三年级.
    本校各学系一年级及应届毕(结)业年级,不招收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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