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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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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秘〔2007〕564号
    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73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整合资源,调配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审计,确保国家助学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将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县(区)及省属各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及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准确把握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统计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或中等职业学校等.各市,县(区)统计上报时应使用规范校名,一校多名的应在括号中分别列明.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后就读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五年制高职学生,其前2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第3年可向学校申请其他形式资助,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合作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合作双方都应具有按规定审批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其招收的学生按其学籍所在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统计,申报和漏发.
    要进一步做好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工作.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各中职学校按实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组织认定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时要参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各中职学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每年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资助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做好发放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本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运用公正,公平,有效的认定方法,把握好资助的条件.各校要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每年8月份,各中职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10个月发放,7,8两个月不发放.今年,要确保11月底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今后每年10月15日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办理等工作,最迟不超过10月底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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