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问答
1.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有效期吗?
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2.问:哪些人员可以免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
答:下列人员可以免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
(1)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
(3)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的2007年前(含2007年)入学的教育类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有“教育”字样);
(4)已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的,其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明需与申请学段一致。
3.问:如何认定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
答:参加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后录取的,毕业证书专业中明确标识“师范”或“教育”字样,可以认定是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专业中无明确标识“师范”或“教育”字样,需由申请人提供加盖相应高校公章的当年作为师范生录取的招生名册,并且提供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明。
4.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如何使用?
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适用范围如下;
(1)小学类别可以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
(2)中学类别可以申请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
5.问:哪些人员需要学历鉴定?
答: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学历均应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以前毕业生或者应届毕业生如不能上网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学院教务处公章)。
6.问:有国外学历的考生,还需要什么证明吗?
答:除提供国外学历文凭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及学位认证书。
7.问:申请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水平有何要求?
答: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关要求,申请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50周岁的申请人可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8.问:哪些普通话合格证书在教师资格认定时不予认可?
答: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苏教语〔2009〕1号)有关精神,以下情况取得的普通话合格证书在教师资格认定时不予认可:
(1)在高校测试站取得普通话合格证书时未在高校学习或工作;
(2)在外省或外市语言测试机构取得普通话合格证且无在当地工作、学习或居住经历(1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以保险凭证或学历证书证明,居住的提供暂住证或户籍证明)。
9.问:教师资格的思想品德鉴定应该到什么地方办理?
答:在职人员的证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并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一个月即可);非在职人员的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或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届毕业生的证明由所在毕业学校院系的党组织提供。
10.问:教师资格如何申报学科?
答:申报学科须为申请人所申请学段的学校已开设课程。
11.问:如何申请非所学专业教师资格?
答:申请非所学专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学科本科段的自学考试科目合格证明(补修2门主干课程,详见《江苏省自学考试主干课程目录》),并参加申请学段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2.问:小学教育专业的师范生如何申报学科?
答: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除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以外的其他各学科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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