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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suny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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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TJ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J/T228-2008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Design of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08- - 发布 2008-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JTJ 228-2008
    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2008年X月X日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2008.北京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
    交水发[2008]XXX号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在《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主要包括总则,基本规定,港口总平面布置,港口装卸工艺及装卸机械,生产与辅助生产建筑,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供电,照明,控制和管理,港务船舶,通航建筑物,助航标志等节能设计技术内容.
    《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自2001年实施以来,规范和指导了水运工程节能设计,对水运工程节约能源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对节约能源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的不断重视,新的节能政策,法规的出台,公共行业新的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陆续颁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方法的日益成熟,原规范中的部分内容无论从政策层面还是技术层面均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节能设计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搞好水运行业节能工作,从源头抓起,需要对《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进行及时修订.为此,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收集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标准,在大量调查研究,数据收集整理,总结已有设计和营运管理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交通部交水发[2007]xxx号文"关于下达......"要求,对规范进行了补充,修订.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港口总平面布置:
    4 港口装卸工艺及装卸机械:
    5 生产与辅助生产建筑:
    6 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
    7 给排水及污水处理:
    8 供电,照明:
    9 控制和管理:
    10 港务船舶:
    11 通航建筑物:
    12 助航标志: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加说明:
    本规范于2007年X月X日通过部审,于2008年X月X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本规范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目 次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设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港口,通航建筑物,助航标志工程的节能设计,改建工程应参照执行.
    1.0.3 本规范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节能设计的依据,并同时作为相关阶段评估及验收的依据.
    1.0.4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基 本 规 定
    2.0.1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积极采用节约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2.0.2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必须单列"节能"章."节能"章应包括项目能源消耗系统阐述,能源消耗的种类,数量,主要工艺,设备能耗量,工程项目的单位能耗指标及采取的节能措施等.
    2.0.3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比选中,应对能源消耗指标进行比较评估,将节约能源作为重要因素.
    2.0.4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的有关规定,并按生产,辅助生产和辅助生活用能设施分别装置计量器具.
    2.0.5 水运工程生产生活用能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 港口总平面布置
    3.0.1 港口选址应有利于综合物流运输,使货物运输运距合理,节约综合运输成本.
    3.0.2 港口堆场,道路,码头,港池及航道应协调布置,有利于安全生产和车船运输,降低能耗.
    3.0.3 港口陆域布置要求:
    3.0.3.1 港口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功能相近的生产区建筑宜集中布置.生产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宜布置在前方生产区内,其他辅助生产建筑宜布置在后方辅助区内.
    3.0.3.2 港口陆域应结合装卸工艺流程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合理组织运输系统,使港区货流和人流流向合理,减少相互干扰和运输距离.
    3.0.3.3 陆域及码头竖向高程设置应在满足节能运输,陆域高程衔接,港区防洪及排水等要求的前提下,减少陆域形成土石回填料.
    3.0.4 港口道路布置要求:
    3.0.3.1 港口道路布置应结合地形条件,车辆运输要求,做到平面顺适,纵横坡度合理,路面平整,排水畅通,降低能耗.
    3.0.3.2 港口道路应与港区铁路,管道及其他建筑物布置相协调,避免与运输繁忙的铁路平面交叉.
    3.0.3.3 港口道路应呈环形布置,尽头式道路应具备回车条件.
    3.0.3.4 港口客运站通向码头的客,货流通道宜分开设置.
    3.0.3.5 港口滚装码头运输的通道与非滚装码头运输的通道宜分开设置.
    3.0.5 港口铁路,道路与路网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的接轨站和接线站宜靠近港区设置.集疏运选线和线路布置应避免货物的迂回和折返运输,并应减少铁路,道路的相互干扰.
    3.0.6 工作船码头应合理设置,并应兼顾考虑临近工程和后续工程的利用.
    3.0.7 施工临时码头及其场区布置宜邻近工程区,并应兼顾考虑临近工程,后续工程的利用和改造为工作船码头的可能.
    3.0.8 港池回旋水域布置应便于船舶靠离泊作业.
    3.0.9 航道宜顺流,顺浪,顺直布置,避免大角度转向.
    3.0.10 锚地设置应便于船舶出入航道和进港作业.
    4 港口装卸工艺及装卸机械
    4.1 一般规定
    4.1.1 港口装卸工艺设计应加快车船周转,简化工艺流程,减少操作环节,缩短货物运输水平距离,降低提升高度,应将降低能耗作为系统设计的一项重要指标,优先选用能耗低的方案.
    4.1.2 港口装卸工艺设计应合理利用能源,积极采用国内外节约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应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能耗低,效率高的产品.
    4.1.3 港口装卸工艺设计应合理确定系统装卸效率,合理配置设备能力,装卸生产各环节设备的数量,规格应相互适应.
    4.1.4 港口装卸机械应优先选用电力驱动设备.电力驱动机械的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设备装机功率,控制方式,供电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减少线路损耗和设备损耗.
    4.1.5 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的流动机械,其单位能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小功率柴油机产品质量分等》(JB/T51104)的有关规定,并宜选用直接喷射燃烧室式的柴油机.
    4.1.6 港口装卸工艺系统集成和主要装卸机械设备采购时,应将设计能耗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
    4.2 沿海港口装卸工艺及装卸机械
    4.2.1 集装箱码头装卸船作业宜配置岸边集装箱起重机,驳船换装可配置轻型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或门座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技术参数选择,机型搭配应与码头规模,接卸船型,箱量构成以及码头作业条件相适应.
    4.2.2 集装箱码头水平运输作业通道设置应合理,保证车流组织顺畅.港区范围内集装箱水平运输机械宜采用集装箱码头专用牵引车加半挂车.
    4.2.3 集装箱码头堆场及装卸车作业方式及机械选择应根据码头规模,集疏运方式以及场地条件,配套设施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重箱堆场应优先采用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或电动式轮胎龙门起重机,采用柴油动力轮胎龙门起重机时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空箱堆场作业宜采用集装箱空箱堆高机.
    4.2.4 通用杂货码头装卸船作业宜采用船机,门座式起重机或装卸桥.门座式起重机的起重量应与货件重量,合理组关相匹配,对于普通以袋装,桶装货物为主的杂货码头,装卸船作业可选用10~16t门座式起重机;对于以钢铁,设备等较重货物为主的码头,可选用25~40t门座式起重机;对于钢铁等运量具有一定规模且货源稳定的码头,装卸船作业也可以选用装卸桥.
    4.2.5 通用杂货码头水平运输机械通常情况下宜选用牵引拖挂车.当货物运输距离大于1km时可采用汽车;运输距离小于50m时,单件重量较小的少量货物倒运也可采用小吨位叉车.通用杂货码头水平运输机械运载能力应与码头装卸船设备能力相匹配.
    4.2.6 通用杂货码头库场堆垛,装卸车作业通常情况下宜采用叉车,轮胎式起重机等流动机械,对于钢铁,设备,木材等长,重件运量具有一定规模且货源稳定的码头,也可采用龙门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等专用机械.库场机械规格,能力应与系统装卸船设备能力及水平运输设备能力相匹配,轮胎式起重机宜采用油/电双动力驱动.
    4.2.7 通用散杂码头装卸船通常可选用25~40t门座式起重机带抓斗作业.
    4.2.8 通用散杂码头货物水平运输应结合装卸船作业方式采取措施,减少货物倒运的距离和次数.水平运输机械根据不同的堆场位置,运量水平可采用移动式皮带机,自卸汽车等.
    4.2.9 通用散杂码头库场堆垛,装卸车作业可采用单斗装载机,移动皮带机等.当散货货类单一,流向稳定,运量具有一定规模时,通用散杂码头宜按专业化码头设计.
    4.2.10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装船作业宜选用移动式装船机.装船系统设计宜对装船机在换舱移机过程中引起的作业中断采取措施,减少系统空转.
    4.2.11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卸船作业通常可选用桥式抓斗卸船机;当货种,船型,码头条件适合连续卸船机作业时宜采用连续卸船机;运距较短,航线固定的特定条件下煤炭运输还可考虑自卸船工艺.卸船清仓辅助作业宜选用推耙机,单斗装载机等.
    4.2.12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铁路卸车作业机械根据年卸车量,车型等不同宜选用翻车机或螺旋卸车机.
    4.2.13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铁路,公路装车作业机械根据年装车量,货种,车型等不同宜选用装车楼,装车存仓或轨道式装车机等.
    4.2.14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水平运输宜采用带式输送机.应合理选择输送机驱动电动机,使其尽量在最佳负荷状态下运行,对于不同工况输送量变化较大的输送机,宜采取分级驱动等节能措施.
    4.2.15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堆场宜选用臂式堆料机,斗轮取料机或斗轮堆取料机.堆,取料作业线能力相差较大时宜分开设置.
    4.2.16 有混配料要求的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应根据混配物料运量,种类,比例等不同选择适当的混配料方式,在满足生产作业要求的前提下,提高设备实载率,降低能耗.
    4.2.17 专业化散粮码头卸船宜采用效率高,能耗低的机械式连续卸船机,运量较小时也可采用抓斗式卸船机;散粮装船宜采用效率高,台数少的工艺系统.
    4.2.18 散粮码头物料水平运输机械根据输送距离长短,工作场所条件以及受料,卸料要求不同可采用气垫皮带机,托辊皮带机,多点卸料皮带机或埋刮板机等.
    4.2.19 散粮码头物料提升机械根据平面布置,提升高度以及输送能力等不同可选用斗式提升机,上斜带式输送机,带式提升机等.
    4.2.20 散装水泥码头装船宜采用专用散装水泥装船机;卸船机械可采用船舶自卸设备,亦可采用岸上其它气吸式或机械式连续卸船机械;中间输送可采用带式输送机,空气输送斜槽等.
    4.2.21 液体散货码头装卸工艺流程在满足生产要求条件下应简化,合理.
    4.2.22 液体散货码头卸船作业应优先采用船泵输送工艺;装船作业能采用自流工艺时应按自流工艺进行设计.装卸船作业需要采用输送泵时,应保证输送泵在高效区内工作.
    4.2.23 液体散货码头管内流速应根据输送介质性质,状态和操作要求确定.
    4.2.24 液体散货码头输送凝点较高或对输送温度有特殊要求的介质时,管线应设有保温层.管线散热损失不得超过表4.2.24的数值.
    管线允许最大散热损失 表4.2.24
    季节运行工况允许最大散热损失
    常年运行工况允许最大散热损失
    设备,管道,附件外表面温度(℃)
    允许最大散热损失
    设备,管道,附件外表面温度(℃)
    允许最大散热损失
    (W/m2)
    (kcal/m2·h)
    (W/m2)
    (kcal/m2·h)
    50
    100
    150
    200
    250
    300
    116
    163
    203
    244
    279
    308
    100
    140
    175
    210
    240
    265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8
    93
    118
    140
    163
    186
    209
    227
    244
    5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195
    210
    4.2.25 液体散货码头管线伴热方式应根据伴热温度,年伴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或可再生能源作为管线伴热热源.管线长期不进行装卸作业时宜采用清空管线停止伴热或降低伴热温度,装卸前快速升温的方式.
    4.2.26 沿海港口典型装卸机械作业单耗统计值参见附录B.
    4.3 内河港口装卸工艺及装卸机械
    4.3.1 内河港口装卸工艺方案和装卸机械选型应根据货种,运量,船型,水位差,地形地质,码头型式,集疏运方式等因素确定.
    4.3.2 集装箱码头装卸船机械可采用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或浮式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吊具下额定起重量不应小于30.5t.
    4.3.3 斜坡式集装箱码头斜坡段采用缆车运输时,缆车的效率和载重能力应与装卸船机械相适应.
    4.3.4 集装箱码头堆场作业及装卸车作业机械宜优先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等电力驱动设备.
    4.3.5 集装箱码头水平运输机械宜采用集装箱拖挂车,集装箱跨运车.
    4.3.6 直立式件杂货和多用途码头装卸船机械应综合考虑货种特点,运量及其发展趋势进行选配,宜采用门座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桥式起重机,装卸桥等轨道式起重机;水位差较小,船型不大的码头也可采用固定式起重机.浮式码头可采用浮式起重机;墩柱式码头宜采用固定式起重机.
    4.3.7 斜坡式件杂货和多用途码头斜坡段运输工艺和机械选型应根据水文,地形,货种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1 坡度陡于1:5时,宜采用缆车.缆车的效率应与装卸船机械效率相适应,一台装卸船机械宜配一对缆车.
    4.3.7.2 坡度缓于1:9时,宜采用汽车运输.
    4.3.7.3 坡度较缓,坡道较长,年吞吐量较大的袋装货物运输线,宜采用皮带车.
    4.3.8 专业化散货装船码头应采用效率高,设备数量少的装船工艺;散货卸船码头应根据水位差,货种,船型等条件选用连续式卸船机或抓斗卸船机,在特定条件下,可采用自卸船工艺方案.
    4.3.9 散货码头中间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4.3.9.1 带式输送机应考虑输送量,物料特性,工作环境,给料卸料方式和工艺布置等因素进行设计.
    4.3.9.2 普通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倾角,上坡不宜大于18°,下坡不宜大于14°.
    4.3.9.3 斜坡式码头的坡上运输,当坡度较缓,宜采用皮带车;当坡度较陡,可采用波纹挡边带式输送机或带斗缆车等方式.
    4.3.10 散货码头装车量较大时,宜采用轨道式装车机或装车存仓;装车量较小,可采用装载机,抓斗起重机或皮带车等连续性装车设备.
    4.3.11 散货码头堆,取料机械能力应与装卸船或装卸车能力相匹配.
    4.3.12 散货码头卸车机械的选型和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2.1 卸车机械可选用门座抓斗起重机,桥式抓斗卸车机,链斗卸车机,螺旋卸车机,翻车机等.
    4.3.12.2 采用螺旋卸车机时,宜设存仓受料使带式输送机受料均匀.
    4.3.12.3 采用翻车机卸车时,翻车机的选型应根据系统能力和车型确定.
    4.3.13 内河散粮码头,散装水泥码头,液体散货码头装卸工艺及装卸机械节能设计应符合本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
    5 生产与辅助生产建筑
    5.0.1 建筑节能应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条件下,以降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以及照明等使用能耗为重点,采取相应节能措施.
    5.0.2 辅助生产建筑中的民用类建筑节能应按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以及各季候区现行行业标准执行,有更严格地方性节能标准的,应按地方标准执行.需采暖和空调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宜参照执行.
    5.0.3 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文淘汰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
    5.0.4 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应合理选择位置和朝向并采取措施改善建筑的室外环境.
    5.0.5 需采暖或空调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体型不宜复杂,体型系数不宜大于0.4.当体型系数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5.0.6 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内,凡与不采暖或空调房间相邻的采暖或空调房间,应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5.0.7 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比均不应大于0.7.当窗墙比小于0.4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确实可行的开启措施;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的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或房间应执行相应的规范或标准.
    5.0.8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以及寒冷地区制冷负荷大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外窗应设置外部遮阳设施.当采用外部遮阳确有困难时,应采用有遮阳效果的外窗玻璃,遮阳系数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5.0.9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以及寒冷地区制冷负荷大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屋面宜采取隔热措施.
    6 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以及供热系统和冷热源的节能设计;辅助生产建筑中的民用类建筑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应按5.0.2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6.1.2 施工图设计阶段,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的冷负荷计算.
    6.2 采暖与供热
    6.2.1 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散热器采暖系统中的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6.2.2 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采暖方式.
    6.2.3 热介质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6.2.3.1 当只有生产用热负荷时,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6.2.3.2 当只有采暖通风和生活热水热负荷时,应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并应根据港区供热系统规模及其热负荷特性,合理控制其供,回水温度;
    6.2.3.3 当生产用热采用蒸汽并有采暖通风生活热水热负荷时,供热介质应根据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6.2.4 室外供热管网的节能设计,应综合考虑系统规模,热源布局,热媒参数,管网布置形式,管道敷设方式,用户连接方式,调节控制方式和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3 通风与空气调节
    6.3.1 消除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综合考虑建筑物外部环境,内外部构造,得热负荷和室内环境参数等方面因素进行设计.
    6.3.2 当大部分时间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时,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应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通风.
    6.3.3 放散粉尘除尘系统的节能设计,应综合考虑尘源处的密闭形式,排风量的计算,管路系统的设计,除尘设备和风机的选择等因素.
    6.3.4 对于排风量变化较大的除尘系统宜采用变频风机.
    6.3.5 在满足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6.4 空气调节与供热系统的冷热源
    6.4.1 空气调节与供热系统的冷热源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第5.4节的规定.
    6.4.2 有条件时,空气调节与供热系统宜采用河水或海水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6.4.3 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宜采用太阳能作为供热辅助热源.
    6.4.4 空气调节与供热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6.5 监测与控制
    6.5.1 以排除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余热为主的机械通风系统,宜设温控装置.
    6.5.2 空气调节与供热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第5.5.4和5.5.5条的规定.
    6.5.3 采暖系统热水锅炉供水温度或采暖换热站热交换器二次出水温度,宜具有气候补偿自动控制功能.
    7 给排水及污水处理
    7.0.1 给水,排水设计宜采用循环用水或一水多用重复用水的系统.
    7.0.2 水源的选择宜采用城市自来水.对喷洒,冲洗,绿化和消防等低级用水应因地制宜广辟水源,有条件时可采用直取或经简易处理后的江,河及海水.
    7.0.3 输水管网控制点的压力选择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整个管网应维持在较低压力下运行,对供水压力较高的局部地区宜单独设升压设施.有条件时,应使用管网叠压技术.
    7.0.4 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为使离心泵,轴流泵的实际使用效率处于高效区,设计时宜选用叶片角度可调节的轴流泵,变频调速泵组等与实际使用工况相匹配.
    7.0.5 生产,生活用水点均应设置计量水表.
    7.0.6 应合理选择污水处理工艺,在满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简化处理工艺流程.
    7.0.7 生产,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宜按质作为喷洒,冲洗,绿化及消防等的补充用水.
    7.0.8 工程中选用的卫生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节水型器具.
    7.0.9 有条件时宜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水源(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节能型供热设备提供生活热水.
    8 供电,照明
    8.0.1 供电,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34585)的有关规定.
    8.0.2 设计中应合理确定变电站,配电所的数量和位置.变电站,配电所的位置宜靠近负荷中心.
    8.0.3 港区电网变电等级原则上不宜超过两级变压,简化设备层次和结线.大型港区总降压站宜采用110kV/10kV,港区内宜采用10kV/0.4kV供电.
    8.0.4 装卸设备电动机功率达到350kW以上,条件许可的宜采用10kV电源供电.
    8.0.5 应采用低损耗,高效率的变压器,合理选择供电电缆的规格,路径,走向,减少供电系统的线损与变损.同时合理选择低耗高效的用电设备,并应考虑系统的经济运行.
    8.0.6 110kV,35kV供电的用户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1,低压0.4kV供电的用户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3.当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设无功补偿装置,建立集中,分散和就地补偿体系.大型用电设备宜采用就地补偿.当负荷和电压变动较大且较快时,宜采用微机自动控制动态无功补偿.在变电所0.4kV母线上安装低压电容器组,实行分散补偿;在总降压站安装高压电容器组,实行集中补偿.
    8.0.7 变电所变压器负荷率不宜高于85%.
    8.0.8 节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推广使用电子节电技术;
    (2)常用的电焊机,安装空载自停装置;
    (3)采用微处理器类的自动控制装置.
    8.0.9 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照度标准,合理选择灯杆间距及高度,照明器光效应与灯杆高度相匹配.
    8.0.10 灯塔及高杆灯宜使用照度仿真软件进行光场计算,作出不同光场图方案,进行比较设计.
    8.0.11 灯塔应合理布置灯具位置与方向.照明灯宜分组控制,根据作业情况合理使用照明,无作业时仅开启值勤照明,非作业区仅开启交通照明,作业区全部开启.
    8.0.12 应采用新型高效节能光源和节能型镇流器,灯具选择应与光源的光学特性及热特性匹配.
    8.0.13 应采用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混合照明并充分利用自然光源.
    8.0.14 气体放电光源,应补偿无功功率,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大于0.85.
    8.0.15 供电系统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有害高次谐波污染并符合下列规定.
    8.0.15.1 采用电力电子类的电动机驱动装置时,其工作时产生的最大高次谐波总含量不得超过10%.对产生有害高次谐波的变流装置,应为其设计滤波装置,或采取相应的抑制措施.
    8.0.15.2 选择变压器的接线组别应有利于抑制高次谐波.
    8.0.15.3 在10kV侧的高次谐波总含量不宜超过3%.
    8.0.16 港务船舶停靠的泊位应设置岸上接电箱.停泊的船舶可使用岸上电能.
    9 控制和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水运工程应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满足运营管理需求.
    9.1.2 水运工程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联动处理系统.
    9.1.3 港口应建立船舶靠泊监测系统.
    9.1.4 应采用EDI技术提高信息传递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实时性.
    9.1.5 港口应实现智能化的生产管理,优化作业流程,提高设备运行实载率.
    9.1.6 重点用能单位可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
    9.2 智能调度
    9.2.1 专业集装箱码头宜建设无线数据网络.
    9.2.1.1 无线数据网络应包括无线数据接入点,车载终端和手持终端.
    9.2.1.2 无线数据网络的覆盖范围应包括码头,堆场和主要道路.
    9.2.1.3 大型装卸机械和主要流动机械应安装车载终端,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备手持终端.
    9.2.2 专业集装箱码头宜设置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对流动机械进行定位和行车引导.
    9.3 照明控制
    9.3.1 港区内应根据作业情况合理控制照明.室外照明灯具应采取远程集中控制.
    9.3.2 室外照明灯具应根据日光照度自动开关或调光.
    9.3.3 室外照明灯具也可采用按时间控制开关.
    9.3.4 高杆灯或灯塔应能按生产作业区域控制开关照明灯具.无作业时仅开启值勤照明;非作业区仅开启交通照明;作业区全部开启.
    9.3.5 高杆灯或灯塔应能根据生产作业需要控制灯具照度.
    9.4 变频控制
    9.4.1 大型起重机械宜采用变频调速技术,并配置电能回馈装置.
    9.5 管道设计
    9.5.1 信息网络电缆,控制电缆和通信电缆应采用管道敷设方式.
    9.5.2 管道设计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径.
    9.5.3 敷设光缆的路段可以与低压电缆同管道敷设.
    9.5.4 管道管材宜选择聚氯乙烯塑料管.
    9.5.5 管道管型宜选择双壁波纹管,多孔管,梅花管或栅格管.
    9.5.6 应根据电缆直径选择管道直径.管道利用率不应小于30%.
    9.6 综合布线
    9.6.1 需要长距离布放的控制电缆不宜采用铜缆.
    9.6.2 多根同起点并同终点的光缆应采用一根大芯数光缆;多根长距离,同起点但不同终点的光缆,应采用在起点选用一根大芯数光缆,并在适当的位置进行光缆分支的敷设方法.
    10 港务船舶
    10.0.1 港务船舶应包括港作拖船,供应船,交通船,引水船,驳船,消防船,环保船,起重船和各种码头配套用的工作船,不包括航务工程和航道工程施工用的船舶及水上运输的营运船舶.
    10.0.2 新建港口应根据吞吐量,泊位吨级和货种合理选用港务船舶,提高其利用率,降低港务船舶总能耗.生产用港务船舶的利用率不宜低于40%.
    10.0.3 港口扩建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港务船舶,新增港务船舶的总功率应与吞吐量增长的速度相适应,总能耗增长的速度应低于吞吐量增长的速度.
    10.0.4 驳船的配置应与过驳量相适应,其配套的拖船功率应满足满载驳船船队拖航速度为6.5~13.0km/h的要求.
    10.0.5 港务船舶的主辅机设备应根据使用要求配置,其能耗应满足下列要求:
    10.05.1 柴油机单位能耗不宜大于表10.0.5规定的数值;
    10.05.2 船舶电站发电机负载率不应低于80%,交流电站额定负载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电动机的正常使用负载率不应低于40%,通风机,鼓风机效率不应低于70%,离心泵,轴流泵效率不应低于60%,硅整流设备效率不应低于90%,电热设备效率不应低于40%.
    船舶柴油机单位能耗( kg /kWh ) 表10.0.5
    机型
    高速机
    高中速机
    大缸径中速机
    低速机
    燃烧室
    型 式
    涡流或预燃烧室式
    0.224
    0.218
    0.204
    0.197
    直接喷射燃烧室式
    0.21
    0.204
    0.190
    0.177
    10.0.6 港口设计宜选用自动化控制水平较高的港务船舶.辅机系统的清水泵,卫生泵,空压机和生活锅炉等应能自动控制;蓄电池充电系统宜选用能自动停充的设备;宜选用机驾合一装置的自航船舶.
    10.0.7 港务船舶宜设置柴油机排气余热利用设备,以提供部分生活用热水以及取暖等.
    10.0.8 港务船舶停靠码头时,应使用岸电.
    11 通航建筑物
    11.0.1 通航建筑物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利用能源,积极采用节约能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11.0.2 修建船闸宜采用省水船闸.
    11.0.3 闸门的钢结构设计应根据闸门的具体情况设置浮箱和平衡重.
    11.0.4 垂直升船机设计应采用全平衡重或部分平衡重升船机.
    11.0.5 启闭机所用的电机和油泵等设备应采用节能型设备.
    11.0.6 通航建筑物配套工程的节能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12 助航标志
    12.0.1 水运工程灯塔,灯桩,灯船,导标,灯浮标,活节式灯桩等助航标志应合理配布,选用性能良好,维护简单,节约能源的设备.
    12.0.2 助航标志应选用性能可靠,维护简单,更换周期长的新型标体材料制造.
    12.0.3 助航标志的光源应采用高光效,低能耗的节能型光源.
    12.0.4 光源功率较大的灯塔,灯桩及导标等岸上助航设施,应优先利用市电或选用太阳能作能源,条件不允许时也可采用柴油或汽油发电机;水上助航标志应采用太阳能,风能,波浪能,潮汐能和海水电池等自然能源.
    12.0.5 助航标志可采用遥测遥控方式.
    12.0.6 应根据港口助航标志的规模和当地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助航标志维护使用的航标巡检船舶.
    12.0.7 助航标志所使用的柴油机和设标,维护,补给等的配套船舶,其单位能耗和机电性能应符合第4.1.5条和第10.0.5条的有关规定.
    附录A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B 沿海港口典型装卸机械及其他用能设备单耗指标统计值
    集装箱码头装卸机械及其他用能设备单位能耗指标 表B.0.1
    装卸机械及其他用能设备名称
    单位能耗指标
    备注
    集装箱岸边起重机
    3.0kWh/TEU
    TEU为吞吐量箱量.
    轻型集装箱岸边起重机
    2.5kWh/TEU
    TEU为吞吐量箱量.
    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
    2.5kWh/TEU
    TEU为操作箱量
    电动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
    2.0kWh/TEU
    TEU为操作箱量
    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
    0.85kg/TEU
    TEU为操作箱量
    集装箱专用牵引半挂车
    0.81kg/TEU
    TEU为吞吐量箱量
    集装箱空箱堆高机
    0.27kg/TEU
    TEU为操作箱量
    集装箱正面吊
    0.50kg/TEU
    TEU为操作箱量
    集装箱重箱叉车
    0.60kg/TEU
    TEU为操作箱量
    集装箱空箱叉车
    0.34kg/TEU
    TEU为操作箱量
    冷藏箱
    140kWh/冷藏标准箱
    未修订
    集装箱码头装卸机械及其他用能设备单位能耗指标不宜超过表B.0.1规定值.
    通用杂货和散杂码头装卸机械单位能耗指标 表B.0.2
    装卸机械及其他用能设备名称
    单位能耗指标
    备注
    门座式起重机(10t,16t)
    0.320kWh/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门座式起重机(25t,40t)
    0.290kWh/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轮胎式起重机
    0.080kg/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自卸汽车单位能耗不宜大于
    0.086kg/t
    单位吨为每起运吨
    牵引拖挂车
    0.070kg/t
    单位吨为每起运吨
    单斗装载机
    0.059kg/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叉车
    0.054kg/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通用杂货和散杂码头装卸机械单位能耗指标不宜超过表B.0.2中规定值.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装卸机械单位能耗指标 表B.0.3
    装卸机械及其他用能设备名称
    单位能耗指标
    备注
    移动式装船机
    0.076kWh/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桥式抓斗卸船机
    0.450kWh/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推耙机
    0.050kg/100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单斗装载机
    0.045kg/100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装车机
    0.032kWh/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翻车机
    0.023kWh/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螺旋卸车机
    0.110kWh/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带式输送机
    0.00018kWh/t·m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臂式堆料机
    0.062kWh/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斗轮堆取料机
    0.130kWh/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斗轮取料机
    0.350kWh/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装卸机械单位能耗指标不宜超过表B.0.3中规定值.
    散粮码头装卸机械单位能耗指标 表B.0.4
    装卸机械及其他用能设备名称
    单位能耗指标
    备注
    双带式连续卸船机
    0.32Wh/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埋刮板式连续卸船机
    0.40kWh/t
    单位吨为每操作吨
    散粮码头装卸机械单位能耗指标不宜超过表B.0.4中规定值.
    附录C 各种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
    各种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 表C.0.1
    能源名称
    单位
    折标准煤系数
    当量值
    备注
    原煤
    kg标准煤/kg
    0.7143
    焦炭
    kg标准煤/kg
    0.9714
    汽油
    kg标准煤/kg
    1.4714
    柴油
    kg标准煤/kg
    1.4571
    煤油
    kg标准煤/kg
    1.4714
    重油(燃料油)
    kg标准煤/kg
    1.4286
    电力
    kg标准煤/kWh
    0.4040
    0.1229
    天然气
    kg标准煤/m3
    1.2360
    焦炉煤气
    kg标准煤/m3
    0.6143
    液化石油气(气态)
    kg标准煤/m3
    3.000~3.429
    液化石油气(液态)
    kg标准煤/kg
    1.543~1.714
    蒸汽
    kg标准煤/kg
    0.0943
    0.4MPa的
    饱和蒸汽
    热力
    kg标准煤/MJ
    0.0341
    注:1t标准煤热值为29.26MJ.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总校人员名单:
    管理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JTJ 228-2007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 则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的目标.为此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文,交通部发布了《关于交通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交体法发【2006】592号).本规范修订主要依据上述文件.
    1.0.2 本规范增加了河港工程内容,因此适用范围增加了河港工程.对改建工程由"可参照执行"改为"应参照执行",强调了改建工程节能设计的重要性.
    1.0.3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文均要求认真抓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因此增加了本规范同时作为相关阶段评估及验收的依据内容.
    2 基 本 规 定
    2.0.2 本条规定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节能"章的规定和内容.
    2.0.3 本条强调在水运工程设计中,方案比选应将节能作为重要因素.
    2.0.4 国家要求建立能源计量和考核体系,交通部要求考核生产能耗指标,因此本条强调水运工程建设设计要考虑计量器具的设置和配备.
    2.0.5 本条引导水运工程设计要执行《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3 港口总平面布置
    本章标题由原规范的"港口陆域布置"更改为"港口总平面布置",故本章增加了对港池回旋水域,航道和锚地布置的节能规定.
    本章内容依据《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第4章和第6章的有关内容编写.
    3.0.1~3.0.2 从降低综合物流运输,车船运输能耗的角度对港口平面布置进行了规定.
    3.0.6~3.0.7 从资源充分利用角度对工作船码头,施工临时码头布置进行了规定.
    4 港口装卸工艺及装卸机械
    4.1 本章在原规范基础上补充增加了内河港口内容,全章按照一般规定,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三节进行编写.
    4.1.1 此条明确要求港口装卸工艺设计应将降低能耗作为系统设计的一项重要指标,优先选用能耗低的方案.能耗量可以标准煤,kWh,kg,L为单位计算.标准煤的定义为凡能产生29.26MJ的热量(低位发热值)的任何数量的燃料折合为1kg标准煤,是按煤的当量值计算各种能源量的统一计量单位.各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见附录A.
    4.1.4 提出电力驱动机械供电电压等级选择的原则要求,具体分级在供电章节中明确.
    4.1.6 港口装卸工艺系统集成和主要装卸机械设备采购是港口装卸工艺节能设计的延伸和落实,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将设计能耗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
    4.2.1 随着技术进步,近年来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岸桥)更新换代越来越快,各港所选择的岸桥起重量,速度参数,尺度参数都越来越大,这对于提高码头适应能力和装卸效率是需要的,但如果不顾码头实际情况,全部采用大的设备,浪费也是明显的.此条一方面要求单机设备内部各参数选择应协调,合理,另一方面要求一个工程多台岸桥之间主参数选择应合理搭配,与工程总体的使用要求匹配.
    4.2.2 集装箱码头专用牵引车主要指适合于集装箱码头场地使用低速集装箱牵引车.
    4.2.3 目前在建的几个电动式轮胎龙门起重机集装箱堆场,考虑提高灵活性,均保留了一定比例的柴油动力轮胎龙门起重机;此外,部分工程受电力供应等外部条件制约,仍然需要采用柴油动力机械.此条所指柴油动力轮胎龙门起重机应采取的节能措施包括超级电容,调速发动机等新技术,普通轮胎龙门起重机原则上不得再大规模采用.各港对于空箱采用堆高机作业普遍反映良好,既灵活方便又经济实惠,因此建议采用.
    4.2.4 近年来通用杂货码头运输货种更加集中,单件重量增加,相应门机设备能力也在增加.
    4.2.5 随着港口数量增加,建港条件更为多样化,部分码头库场与前沿距离较远,采用汽车运输较为合理.叉车作为水平运输机械的作法各港普遍反映极不经济,应尽量避免.
    4.2.6 轮胎式起重机采用电力驱动需要在堆场配备供电设施,增加投资,但从几港实际使用看,节能效果明显,营运成本下降,有条件时应采用.
    4.2.7~4.2.9 通用散杂码头与专业化散货码头的最大区别在于水平输送机械的不同.通用散杂码头作业条件差,污染严重,营运成本高,仅在运量不稳定,货种较杂的情况下存在才是合理的.
    4.2.13 煤炭,矿石装车采用单斗装载机,移动皮带机或门机抓斗的方式环保条件差,营运成本高,只适合于量少,货种多的情况,应尽量避免.
    4.2.14 不同工况输送量变化较大的输送机采取分级驱动方式时,应与生产运营紧密配合.
    4.2.15 堆,取料作业线能力相差较大时分开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设备的能力利用率,具体是否分开设置还应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比较.
    4.2.16 目前有混配料要求的堆场数量在增加,堆场及混配料方式多种多样,技术尚未完全定型,本条从节能角度提出原则要求.
    4.2.17 散粮码头连续卸船机包括气吸式和机械式两种,各港目前采用气吸式的较少,机械式效率高,节能好,推荐采用机械式.
    4.2.18 多点卸料皮带机通常用于筒仓顶进仓卸料,长度不受限制,密封好,能耗低,但初期投入较大,有条件的可以采用.
    4.2.20 本条为增加内容.
    4.2.21 此处液体散货码头主要包括油品码头和液体化工码头.
    4.2.23 经济流速的概念在实际设计中较少采用,故将原表格删除.
    4.2.25 本条为增加内容.
    4.2.26 将港口典型装卸机械作业单耗统计值作为附录列出,仅供设计时参考.
    4.3.2 集装箱或多用途码头装卸集装箱的机械起重机吊具以下起重能力应不小于30.5t,包括专用吊具重量应为40.5t.
    4.3.7 坡度大于11°时,宜采用缆车进行斜坡段运输,坡度小于
    6°时,宜采用汽车进行斜坡段运输.
    4.3.9 带式输送机上坡输送倾角,对粘性大,动安息角大的物料可取18°;而下坡倾角不宜过大,为确保物料不致从胶带上滚落和胶带不发生飞车现象,因此,倾角不宜大于14°.
    5 生产与辅助生产建筑
    5.0.1 建筑能耗包括建造能耗,使用能耗和拆除能耗.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节能是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以及照明等使用能耗为重点而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建筑节能是在满足人体舒适性或特殊功能要求前提下的建筑节能,其涉及的室内环境参数主要包括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空气流动速度以及照度等.
    5.0.2 本规范把水运工程所涉及的建筑分类为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在辅助生产建筑中又分为工业建筑类辅助生产建筑和民用建筑类辅助生产建筑.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引导,民用建筑的节能规范和标准也日臻完善和成熟,所以我们在编制本规范时,把民用建筑类辅助生产建筑纳入到这些成熟的规范和标准之下.生产建筑和工业建筑类辅助生产建筑由于种类繁多,使用功能复杂,强制执行民用建筑的节能规范和标准不太现实,所以本规范只规定宜参照执行,即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执行.
    5.0.4 完善的室外环境对于建筑节能有很大的好处,例如爬墙植物,窗前种树,设置喷泉水池等,但鉴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在有条件时,应采取措施对室外环境进行改善.
    5.0.5 水域工程所涉及的建筑物种类繁多,有些体量不大的建筑物强制体型系数不大于0.4不太现实.当建筑体型系数确实大于0.4时,应采取加强的节能保温措施.
    5.0.7 本条规定在计算窗墙比时,外窗应包括玻璃幕墙.
    5.0.8 本条规定在计算窗墙比时,外窗应包括玻璃幕墙.
    6 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1.1 生产建筑的性质属于工业建筑,关于工业建筑,国家没有编制节能设计标准,所以针对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本章编制了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辅助生产建筑中的民用类建筑,其性质一般属于公共建筑,所以其采暖,通风和空调节能设计应按第5.0.2条执行,不再另外编制节能设计标准.
    6.1.2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业建筑与公共建筑的冷热负荷计算对节能设计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所以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1.1条作出此规定.
    6.2 采暖与供热
    6.2.1~6.2.2 生产建筑采暖节能设计与公共建筑采暖节能设计有相同之处,所以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2节有关条文作出此规定.
    生产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其辐射采暖方式一般有两种: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和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当这两种采暖系统用于全面供暖时,其热负荷应取常规对流式计算热负荷的80%~90%,且不计算高度附加.但辐射器安装高度过高时,应对总热负荷进行必要的高度修正.
    6.2.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0.3条的修改.
    6.2.3.2 将供热介质由原条文的高温热水改为热水是由于港区需要采暖通风和生活热水的建筑物一般都集中建在辅建区内,供热管网规模较小,且以民用建筑采暖为主,所以多由热源直接提供低于100℃的低温水作为热媒.
    6.3 通风与空气调节
    6.3.1~6.3.2 自然通风方式适合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气候条件,常用于夏季和过渡(春,秋)季建筑内的通风换气和降温.通常也作为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季节性,时段性的补充通风方式.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的自然通风应结合建筑设计,做好室内气流组织设计,提高自然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使用时间.
    6.3.4 变频风机的风量调节可以通过与工艺过程的联锁实现自动控制.
    6.4 空气调节与供热系统的冷热源
    6.4.1 水运工程中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无论其性质是工业类建筑还是民用类建筑,经常是共用冷热源,所以其冷热源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第5.4节的规定;对于某些单独供给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中的工业类建筑空气调节与供热系统的冷热源,为保证节能,其选用也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第5.4节的规定.
    6.4.2 水运工程的特点是河水或海水资源丰富,其中的热能为可再生能源,所以有条件时推荐优先采用河水或海水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6.4.4 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3.18条有关内容作出此规定.
    6.5 监测与控制
    6.5.1 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5.10条作出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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