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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三国法
    【问题1】:请总结一下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表决制度的区别
    答:
    机构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表决制度之比较
    联合国大会
    (1)实行一国一票制;
    (2)一般问题采用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采用2/3多数通过,实践中也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
    (3)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安理会
    (1)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非程序性事项
    "大国一致原则":
    ①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
    ②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
    ③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3)双重否决权
    ①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②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问题二】:请总结一下我国关于涉外物权之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1)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民法通则》144条
    《民通意见》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船舶物权——《海商法》
    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
    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问题三】:请问在对外贸易中为什么要禁止"强制性一揽子许可"
    答:"强制性一揽子许可"条款,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许可或者转让给被许可方时,同时要求被许可方接受其不需要的许可事项,并以此作为被许可方获得其需要的知识产权的条件.与一般的搭售一样,如果没有强制性,即被许可方是自愿而非被强迫的接受许可的话,一揽子许可一般不会引起反托拉斯或滥用问题."如果被许可方可以选择单独还是在合理的项目结合中获取一项专利,那么(一揽子许可中的)专利的相对重要性就不大.选择的自由是关键问题."所以只有在一揽子许可时才会引起反托拉斯或滥用问题.
    在对外贸易中,需要获得他人技术的被许可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被许可方总是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这就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条件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要求被许可方必须购买其不需要的货物或技术,否则就不许可其使用知识产权.这种行为不仅会增加被许可方的财政负担,而且会阻碍被许可方实现技术或技术产品的替代,影响受让技术的国产化.此外,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贸易原则,同时人为设置贸易壁垒,加大了贸易成本,更不利于技术的传播与应用.所以,这种强制性一揽子许可行为也必须禁止.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学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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