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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
    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
    办理时限及操作须知
    一,参保人员增加,减少办理时限:每月6日-25日
    (一)参保单位所要增加的人员在本市未缴纳过社会保险或者转移单上缴费截止日期是2004年10月以前的缴费人员,由于社保系统中不存在其个人信息,所以,增加时需要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一式两份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两份.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中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性别,增加原因,缴费人员类别,职工身份,上年月均工资,参加工作日期,参保人电话和参加险种等项目为必填项,必须填写.
    参保单位所要增加的人员2004年10月以后在本市缴纳过社会保险,即转入人员,由于社保系统中已经存在其个人信息,所以,增加时只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中必须填写增加日期,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
    根据京劳社养发[2007]29号文件中规定,"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减少需要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一式两份,其中,本市城镇职工减少原因是"失业转街道"的,需要提供个人户籍所在街道的具体名称;办理农民工减少时,其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转移也可以清算.如果农民工选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清算,则需要提供农民工本人的清算申请,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外埠参保职工要求转出本市的,需要参保单位提供外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接收函(盖章原件一式三份)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一式两份.如果外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社会保险接收函,则需要参保单位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异地转出确认表》(盖章原件一式四份),要求转出单位盖章,并由转出单位寄往外埠,外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盖章原件一式四份)留存一份后寄回本市转出单位(盖章原件一式三份),参保单位持社会保险接收函(盖章原件一式三份)或者《北京市养老保险异地转出确认表》(盖章原件一式三份)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一式两份到社保中心办理转外省市手续.转往外埠的外埠城镇职工,其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也可以在北京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在本市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一年,并且,在原籍无正式工作的.需要提交本人申请或者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中注明是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步骤:1,参保单位持社会保险接收函(盖章原件一份)或者《北京市养老保险异地转出确认表》(盖章原件一份)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一式两份到四险收缴岗办理转外省市减少手续,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_4);2,持《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_4)在支付部进行失业保险金支付;3,参保单位持外埠社会保险接收函(盖章原件一份)或者《北京市养老保险异地转出确认表》(盖章原件一份)到财务部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出.
    办理在职人员死亡减少,需要参保单位提供参保职工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一式两份到四险收缴岗打印清算单,参保单位持死亡证明复印件和清算单到支付部办理待遇支付.
    参保单位办理在职职工转退休的步骤:1,参保单位携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记录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一式两份到四险收缴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2,参保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退休待遇;3,参保单位持《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到四险收缴岗做二次减少;4,参保单位到支付部办理退休人员登记.
    参保单位应及时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参保职工需要延迟退休继续缴费,请参保单位提前一个月到养老工伤科办理延退备案手续,持养老工伤科盖章的备案材料到四险收缴岗做超龄退休人员信息登记手续.如果参保职工身份证号码中的出生日期与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则需要参保单位持档案中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1)一式两份,到四险收缴岗变更参保职工的出生日期.
    为进一步规范缴费及转移单补填的管理,加强基金安全管理,按照市中心养老保险补填操作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2月起市社保中心收回旧转移单补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小红本")补填,原行业转移单补填和原事业2单位转移单补填的权限,在此期间,旧转移单,原事业2单位转移单,原行业转移单和"小红本"补填的,需要由区社保中心持相关材料上报市社保中心稽核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补填手续;其中"小红本"补填,需要参保单位持参保人档案先到我区养老工伤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由区社保中心上报市社保中心稽核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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