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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有3届毕业生仍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可以申请推迟评估,在有5届毕业生前应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并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凡因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院校,省教育厅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暂停备案新专业,暂缓安排教学改革建设项目,并按每年递减10-20%的比例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推迟评估2年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学校,实行限制招生.
    六,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同时满足关键评估要素"合格"≥17,核心要素"合格"≥8为"通过",否则为"暂缓通过".
    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同时核减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等措施,促使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评估结论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并向社会公布.
    八,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组织
    1.评估工作由湖北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对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年度评估计划和相关规定.
    2.成立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组织评估专家组赴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审议评估专家组对高等职业院校考察后的评估意见和结论建议,向省教育厅提出被评院校评估结论的建议.
    3.评估学校要根据评估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报省教育厅和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备案.
    4.省教育厅对每个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全省评估工作总结于当年年底前上报教育部备案,并接受教育部的检查和监督.
    (二)评估程序
    1.学校申请.学校在接受评估前6个月向省教育厅提交接受评估的申请报告.
    2.学校自查自评.
    (1)学校自查.学校按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查,在接受评估前3个月向省教育厅报送《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自查表》.
    (2)学校自评.学校要组织全校师生员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规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采集人才培养工作最新状态数据,并将采集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作为总结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撰写自评报告的主要依据;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
    3.评估条件核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3-5人)对学校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以确定是否对申请院校进行评估.经核查未达到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的学校不予评估,学校在核查结束半年后方能再次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
    4.提交材料.学校在专家组进校前30天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并同时将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区域或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等资料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5.组建评估专家组.省教育厅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在听取被评院校意见后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在现场考察评估前5天通知被评院校并对社会公布.评估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专家组人数为5-8人(含秘书).
    6.现场考察.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在与学校充分交流和对学校填报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现场考察时间为2.5-3天.
    7.确定结论.专家组的结论经省评估委员会审议并报省教育厅审定后公布,同时将评估结论(包括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反馈给学校.学校应根据专家组反馈意见在现场考察评估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8.评后回访.省教育厅在学校接受评估后的一年时间内,组织专家回访,了解被评学校整改工作情况,指导学校人才培养工作.
    (三)评估纪律
    学校和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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