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工作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年3月20日CNAS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认可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认可作为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手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了促进作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认可作用,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专项》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并参照相关部门规划内容,编制出《认可工作发展"十一五"规划》.本规划描绘了"十一五"期间(2006年—2010年)认可工作的发展蓝图,是"十一五"期间认可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一,"十五"回顾
2001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从积极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新形势出发,决定成立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国家认监委成立后,整合了认可机构,建立了统一的认可制度.认可机构认真履行认可职责,在组织结构,工作机制,工作范围,工作实施,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一)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认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国认证认可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它不仅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体制改革的一次大突破,也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认可工作在国家实施统一认可制度总体规划基础上,深化机构改革,将原来由四个政府部门授权成立的11个认可(注册)委员会合并,实现了认证机构认可制度和实验室认可制度的集中统一,并进一步提出了合格评定认可组织体系集中统一的总体方案,保证了认可体系的整体性,提高了认可的一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从而促进了认可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认可工作作用愈加显著.认可工作为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食品类认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农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检查,强制性认证产品检测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提供了技术支持.通过认可,有力地强化了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各类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系统地规范了合格评定机构的管理.在司法和生物安全检测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以法规或规章形式,把获得国家认可作为执业的必要条件之一;获国家认可的机构已被国防,司法,卫生,环保,质检,城建,金融等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所利用,成为执法监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为政府的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科学依据.
(三)认可业务领域不断拓宽,适应了各类服务对象对认可工作增长的需要.认可工作已覆盖了社会全部39大类行业,共涉及三大门类14个认可领域,认证机构认可已扩展到8个领域,包括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软件过程与能力成熟度评估和人员认证;实验室认可已扩展到5个认可领域,包括检测/校准,医学,生物安全,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和标准物质生产者;检查机构认可已扩展到特种设备,工程建设,商品检验,工厂检查和信息系统.这些领域的扩展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而实施的,体现了认可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四)技术队伍支撑认可发展,科研工作成果显著.认可机构注重了技术专家队伍和评审员队伍建设,设立了3个技术委员会,30个专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作为认可机构的核心技术队伍,拥有了包括一些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内的924名委员,为认可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评审员队伍根据认可工作变化,从人员需求,结构层次,考核模式,聘用方式,持续发展和总体评价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管理,为认可储备了丰富资源,适应了认可工作发展需求.在科研方面,完成了"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的《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研究》(该课题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一等奖)和《食品企业和餐饮业HACCP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两个课题,课题成果在相应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还完成了国家质检总局的《测量不确定度应用研究》和《实验室认可管理信息化系统研究》,参与了大量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包括组织制定了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参与组织制定了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其中GB19489和GB/T19001获"中国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二等奖".
(五)严格认可监管,强化认可约束机制.国家认监委提出了建立由"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构成的认证认可监管体系,认可活动作为基础性评价监督环节,在监管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认可机构围绕关注认证结果,关注最终顾客等问题,针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认可对象违反认可规则准则,缺乏公正性和诚实性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累计暂停,注销和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占全部认可的认证机构的19%;累计暂停,注销和撤销认可资格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占全部认可实验室,检查机构的10%,建立并完善了退出机制.通过严格监管,初步树立了认可品牌,提高了认可信誉,确保了认可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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