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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习2011年初级经济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论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利导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规范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③国家.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①物.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④人身.
    法律事实
    1.
    分类
    概念
    内容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1)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注:注意区分"法律主体和法律事实",另外,还应进一步区分"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出题时经常将其结合在选择题中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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