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习2011年初级经济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论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利导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规范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③国家.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①物.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④人身.
法律事实
1.
分类
概念
内容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1)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注:注意区分"法律主体和法律事实",另外,还应进一步区分"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出题时经常将其结合在选择题中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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