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库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统计范围
由财政拨款(补助)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由一般预算,基金预算或预算外收入供给经费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二,统计对象
纳入统计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经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及离,退休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民政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不纳入统计对象.
安全等部门涉密人员不纳入统计对象.
三,统计方法及分工
1.由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部门分层次统计.
对于编制部门核定属于独立的部门和单位,但其财务不独立核算的,应统一由独立核算的单位负责填报,但填报时需按其隶属部门将其归入所属部门单位类别.如:乡镇政府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人大,政协等机构,其财务归入乡镇政府统一核算,则其统计统一由乡镇政府负责,但其机构和人员归入相应的人大,政协等隶属部门统计,不归入政府部门统计.再如: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属于独立的部门,但其财务由县委办公室统一核算,填报时,由县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填报,但组织部,宣传部的机构和人员应作为独立的部门和单位填报,不并入县委办统计.
2.原则上人员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放,就归入哪个单位统计.没有编制的临时办公室,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不单独统计.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人员,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防止重复遗漏.
3.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按"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放,就归入哪个单位统计"的原则,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统计.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
4.随着机构改革职能划分的变化,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相继改为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条条管理(垂直管理),统计工作相应调整为由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条条统计.农村中小学上划县级管理后,统计工作相应调整为由县负责进行统计.
部分对垂直管理部门实行人事管理权限上划,经费不上划的地区,由供给其经费的地方同级政府部门负责统计.
5.计划单列市数据统计,汇总,上报事宜与所在省商定.
四,统计数字截止时间
统计数字截止时间为上年12月31日.
部分地区因行政区划调整,单位撤并,变更等原因,无法填报上年数据的,可按行政区划调整,单位撤并,变更后的初始资料填报(相应调整行政区划编码).
五,填报要求
1.省,市级原则上由行政事业部门或单位负责录入审核;县,乡级由财政部门负责或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录入审核.录入原始资料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存档,财政部门应对填报,录入等情况进行复核.
2.各单位必须用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财政供给单位人员管理软件上报数据.
3.机关,事业单位信息表中涉及机构编制的各项指标,根据上级批复的本省(市,县,乡)党政群机关和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变动的文件,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经费来源等文件如实填列;信息表中涉及组织人事关系的各项指标根据各单位人员正式招考,调配,转业安置,离退休手续和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发放等文件资料如实填列;信息表中涉及财政经费的各项指标根据各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表,单位经费收支情况表及财政经费拨付凭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发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如实填列.
4.各基层填报单位要认真核对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准确.各级汇总单位要加强审核,防止错误统计;审核基层单位报表时,要注意审核表内表间的数字关系,逻辑关系,各表中的补充资料填写是否齐全,正确,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否已注明, 尤其要注意审核年度间数字的对比情况,变化较大的要认真核查,并另外注明原因.
5.各单位上报的统计信息要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文字说明后报送财政部门复核备案.
6,各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报表应编写文字说明,加盖本级政府公章.
一,行政区划信息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反映本行政区划的基本情况及本单位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1至8项指标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指标认定选项等填列.
1.行政区划编码:按民政部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分级次对省,市,县,乡所确定的编码.
填报时,行政区划编码为系统自动生成指标,在行政区划列表中选择本地区行政区划后系统相应自动生成本地区行政区划编码.
行政区划编码采用9位定长编码,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六位每两位一组,后三位一组.第1,2位代表省,第3,4位代表市,第5,6位代表县,第7,8,9位代表乡镇.代码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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