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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工作条例
    湖工院字〔2009〕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位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我院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院内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学位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名,成员由各系部提名,报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依据湖南工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当年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审查批准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查批准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各系部学位分委员会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五条 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申请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并上报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系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副主任提议增开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副主任与有关系部学位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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