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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工学院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对内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署6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2004年17号令)和《湖南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学院审计处为了确保内部审计项目质量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降低审计风险,而对审计项目全过程包括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实行质量控制.
    第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学院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学院批准后按计划进行审计;临时需要审计的项目,应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选派具有承担该项目审计业务专门技术并与该项目审计业务无利害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第七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下列基本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1,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2,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3,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4,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5,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6,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7,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基本情况
    1,了解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2,被审计人任职前上任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3,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
    4,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经济决策制定执行情况;
    5,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勤政廉政情况;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四)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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