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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语言:Traditional Chinese
    文档格式:doc
    文档作者:周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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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管理局 投标须知
    壹,采购名称:国民大会档案专题选辑委外研究编辑案(以下简称本案)
    贰,招标文件
    全份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各项:
    一,标单
    二,投标须知
    三,本案需求说明书
    四,投标厂商声明书
    五,契约书
    参,法令依据及相关规定
    一,本案适用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及其主管机关所订定之规定.
    二,本案为劳务采购.
    三,本采购属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
    四,本采购预算金额为新台币40万3,860元整.
    五, 本案依采购法第33条第3项不允许厂商於开标前补正非契约必要之点之文件.
    六,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时起至开标后30日止.
    七,投标文件使用文字为中文,但特殊技术或材料之图文资料得使用英文.
    八,本案免缴押标金及保证金.
    九,本案采:非复数决标.
    十,招标方式:依采购法第49条规定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本局於截止收件后,依「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2条第1项第3款规定,於取得3家以上厂商之企划书,经评审出合格优胜厂商并报请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后,与厂商办理议价手续;依同办法第3条,未能取得3家以上厂商之企划书,得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改采限制性招标.
    十一,本案涉及智慧财产权者,悉依契约规定办理.厂商执行契约过程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由厂商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事实及理由将通知厂商,并附记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
    (一)容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或证件参加投标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之文件参加投标,订约或履约者.
    (三)擅自减省工料情节重大者.
    (四)伪造,变造投标,契约或履约相关文件者.
    (五)受停业处分期间仍参加投标者.
    (六)犯采购法第87条至第92条之罪,经第一审为有罪判决者.
    (七)得标后无正当理由而不订约或不履行契约者.
    (八)查验或验收不合格,情节重大者.
    (九)验收后不履行保固责任者.
    (十)因可归责於厂商之事由,致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
    (十一)违反采购法第65条之规定转包者.
    (十二)因可归责於厂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终止契约者.
    (十三)破产程序中之厂商.
    (十四)歧视妇女,原住民或弱势团体人士,情节重大者.
    十三,经依采购法第102条第3项规定刊登於政府采购公报之厂商,於下列期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
    (一)有采购法第101条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处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日起3年.但经判决撤销原处分或无罪确定者,应注销之.
    (二)有采购法第101条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处拘役,罚金或缓刑者,自刊登之日起1年.但经判决撤销原处分或无罪确定者,应注销之.
    十四,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投标,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或协助投标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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