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医〔2009〕95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医疗机构病理科质量控制与工作
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柳钢,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提高病理诊断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广西临床病理质控中心专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理科质量控制与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该《规范》已同时在广西卫生信息网上发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书面反馈到广西临床病理质控中心及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郭芳,0773-2854160;朱坤,0771-2819522,2623129(传真).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报:卫生部医政司,医管司.
抄送: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厅妇社处,广西临床病理质控
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5月25日印发
校对:医政处 王建政 打印:苏燕燕 (共印55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理科质量控制与工作规范
(试行)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提高病理诊断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结合广西医疗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医疗机构病理科质量控制与工作规范.
第一章 病理科的设置及基本条件
第一节 病理科的设置
一,一级医院及二级中医,口腔,传染病,皮肤病,整形外科等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要求设立病理科.
二,二级综合,中西医结合,肿瘤,儿童及妇产科专科医院具备条件者可设立病理科.
三,三级医院必须设立病理科.
四,未设立病理科的医院,离体标本均应按要求做病理检查,其病理诊断任务由区域性规划设置的病理质控中心或具备病理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节 病理科的基本条件
一,人员配备及岗位设置
(一)人员配置
1.病理科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各医院的床位数,并结合病理检查数量确定.
2.参照卫生部《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有关要求,建议我区病理医师按照每百张病床1-2人配备,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疗机构应适当增加,病理科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按照与医师1:1的比例配备.
3.医师与技术员的分工必须明确,病理技师只能负责病理技术工作,不得出具病理诊断报告.
4. 病理科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病理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长期从事临床病理诊断工作;三级医院病理科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三级以上医院可配备文秘(从事电脑操作及档案管理等)1名.
(二)岗位设置
病理医师:
1. 出具病理诊断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初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病理诊断专业知识培训或专科进修学习1-3年.快速病理诊断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有5年以上病理阅片诊断经历.
2. 组织病理学诊断医师在任住院医师期间,对恶性肿瘤,交界性病变,假良性或假恶性病变,疑难及罕见病例等的诊断,原则上均需经过上级医师复检后签发报告.需开展特殊专科病理诊断(如肾穿刺病理,眼科病理,骨髓病理,移植病理等)者,应另行专科病理进修3~6个月.
3. 快速冷冻切片病理会诊必须由具有主任 (或副主任)医师职称(无条件者亦可由高年资主治医师),并经过快速冷冻病理诊断专业培训的人员承担.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若需开展冷冻切片工作,应请上级医院相应病理医师会诊.
4. 细胞病理学诊断医师必须由具有临床医学系大专或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医学检验,病理专业)并在规定的培训基地进修细胞病理学诊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承担.独立签署细胞病理学诊断报告者,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从事细胞病理学工作3年以上(病理学硕士需工作1年以上).
技术员
1. 应有医学院校大专或以上学历.
2. 应在培训基地进行常规切片,冷冻切片,常规特殊染色及免疫组化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病理技术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病理技术工作.
3. 开展原位杂交及其他分子病理学等新技术工作前,需进行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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