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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文件
    津大党发〔2006〕50号 签发人:刘建平

    天津大学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关心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加强和改进对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学校处级非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责,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根据具体情况,与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工作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谈话包括任职与廉政谈话,日常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几种形式.
    第二章 任职与廉政谈话
    第五条 凡新任职(含提任,转任,调任,连任)领导干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任职谈话,并在任职后一年内接受廉政专题谈话或培训.
    第六条 任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任职谈话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组织部负责为谈话领导准备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 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关要求;
    (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
    (三)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四)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向谈话对象介绍其新任职岗位领导班子的情况;
    (六)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九条 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形式进行,也可以结合任职谈话,干部培训,学习有关教育资料,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廉政谈话由纪委牵头组织实施.纪委负责为谈话领导准备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一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新任职岗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遵守党纪政纪,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及有关廉洁从政的要求;
    (三)新任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听取谈话对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参加廉政谈话的新任领导干部应同时签定《天津大学处级干部廉政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保管,一份存纪委.
    第三章 日常谈话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应定期或不定期与处级干部进行日常谈话.
    第十四条 日常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党政主要负责人相互配合,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四)听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提出要求;
    (六)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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