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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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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至25分,超过25分(不含25分)的,按照50%计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1分.本项累计加分至10分,超过10分(不含10分)的,按照50%计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表彰或在国家,省,副省级城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的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4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4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15分,超过15分(不含15分)的,按照50%计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3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30分,超过30分(不含30分)的,按照50%计分.
    (七)每年在监理行业内进行一次社会问卷调查打分,满分100分.前十名考核得15分,排名第十一至第二十的考核得10分,排名第二十一至第三十的考核得5分.排名第三十一以后的和打分低于80分的本项考核不得分.
    建筑业企业每年对监理企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进行一次评议,满分100分.前十名考核得15分,排名第十一至第二十的考核得10分,排名第二十一至第三十的考核得5分.排名第三十一以后的和打分低于80分的本项考核不得分.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D级企业:
    (一)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三)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工程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的,或年度内累计发生2起(含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存在挂靠或出卖资质行为的;
    (七)同体监理的;
    (八)外地入青监理企业无固定办公场所,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九)有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二)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
    (三)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或压低监理取费标准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企业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
    (六)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进一步整顿规范建设监理行为,推动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建管字〔2007〕12号)文件要求,实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四级[及]以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三)企业未根据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备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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