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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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