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湘人发[1996]12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
考核结果增设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有关问题的意
见》(湘人发[1999]149号),《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
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戊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校在职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二条
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劇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
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
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四条
当年调入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单位派出
做其他工作或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参考其现
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军队转业(退
役)军人由转业(退役)后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当年晋升职务(含党内,行政,专业技术,技术<等级>职
务)的人员,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
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和职业道德水平.重
点考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的态度以及思想品质,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特别是
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
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
核其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感,勤奋敬业精神以及遵守劳动
纪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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