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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卜洪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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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简称《骨干教师计划》)的管理,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为取得预期成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结题,验收,奖励,经费管理等)是教育部对项目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高等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
    教育部作为实施《骨干教师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实施,审批有关重要事项.对计划完成情况,成果,信息等实行跟踪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负责所辖高校《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对计划完成情况,成果,信息等实行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向教育部报告.
    高等学校应将资助项目列入本校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保证资助项目研究队伍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 本办法是管理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受资助单位,受资助学校,项目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四条 教育部鼓励项目承担人在研究计划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受资助学校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资助期间的稳定.特殊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1.项目承担人因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调入单位具备保证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调出单位同意将项目转调入单位执行,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批.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在原单位继续项目研究,并完成结题,总结.不能继续项目研究的,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办理终止手续.
    2.研究团队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本研究团队内其他项目参与人代理,由所在学校报主管单位审批后,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无合适人选代理的,应申请办理终止手续.项目承担者因故离岗的,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办理终止手续.
    3.办理终止手续时,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需说明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理由,已有经费支出的必须列出清单,并按第二十条的规定追回经费.
    第六条 在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汇总.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将随机抽样检查.
    第七条 受资助学校,每年年终填报《〈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管理报告》),并对本单位受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于次年3月31日之前报送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管理报告》填写质量与按时报送将作为教育部评价受资助单位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对不能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经费使用不当,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的受资助者,主管单位或所在学校要及时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建立重大科研成果通报制度.凡是受资助的骨干教师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要及时向教育部通报.通报工作情况的及时与否是教育部评价受资助单位,高等学校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结题,验收与奖励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在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填写《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以及项目代表性论著等.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受教育部委托负责对受资助项目进行验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受资助项目由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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