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
北京市统计局
2003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北京市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营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各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范围,时间及方式执行.各企业(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各级统计机关报送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三)本制度的调查对象为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法人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纳入本报表制度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或主要从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四)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连锁企业情况;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销存总额,商品销售,库存类值和数量;餐饮业销售情况;批发零售贸易法人企业,餐饮法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情况;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等.
(五)本制度按报表报送期别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数据来源的基本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同时还要采取重点调查和利用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加工推算的办法.
(六)2003年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流转,餐饮业销售情况年报采用以定期报表代替年报方式,不再布置年报.
(七)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企业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企业法人代码,行业类别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代码,主要商品目录代码等标准代码,各企业不得改变统一编码.
(八)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商品购销存总额,类值,消费品零售额及各分组指标均按含"增值税"的现价统计填报.主要经济指标表中有关指标按不含"增值税"的数字填报.
(九)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除了执行本制度外,有义务承担各级统计部门下达的各项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调查任务,调查方法由各级统计部门制定.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一)年报综合表
E310表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年报
辖区内有零售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
各区县
统计局
1月31日报表报送
4
E302表
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主要农副产品购进,销售,库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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