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它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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