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外经贸贸发〔2008〕136号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开展
"浙江出口名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贸公司:
我厅于2005年认定公布了42个"浙江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对引导我省出口企业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广大出口企业和国外客商中得到了较好的反响,同时也得到了商务部的肯定.2007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省十二届党代会也明确了要进一步确立新的开放理念,全面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构筑对外开放新格局.为切实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着力深化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根据浙委〔2006〕4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厅报经省政府同意,今年将再次开展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浙江出口名牌"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出口名牌认定工作是出口品牌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增强出口产品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外贸环境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要把它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主管领导要直接抓,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对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口企业进行摸底,精心组织,加强申报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出口品牌企业积极申报.
二,请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给申报的品牌进行初步评分,将得分高于50分的出口品牌申报资料并附所属地环保,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质检等相关部门书面意见,一式二份于7月底前一并送交给"浙江出口名牌"认定小组(办公设在省外经贸厅外贸处).
三,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如企业提供虚假伪冒材料和证明,一经查明并被证实,则将取消该企业和产品本次及下次申报资格.
四,企业须按商品类别申报出口名牌.本次品牌类别分为七大类:纺织服装,机械电子,轻工工艺,建材冶金,化工医保,农副产品,其它.同一企业可同时申报不同类别的出口名牌.
五,"浙江出口名牌"正式发布前,原"2005-2006年度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1."浙江出口名牌"申报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
2. 企业申报材料
3. 认定评分标准
4."浙江出口名牌"申报表
二○○八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胡斌,单军 电话:0571-87051782/87051883
传真:0571-87051884)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有关部门.
本厅:领导(金,陈),办公室,外贸处(3),监察室.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 2008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