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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月4日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
申报的公告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
自行纳税申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现就我市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各项所得合并计算超过12万元的,无论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经向地税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均应按规定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各项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申报时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09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申报内容
纳税人应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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