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文件
蚌行字[2007]24号
关于实施《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服务窗口:
行政服务中心运行以来,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各项规章制度,对促进中心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提高审批服务工作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效能建设和审批服务工作的深入推进,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也需修订和完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心管委会研究,修改后的《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等七项制度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现将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之前下发的中心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附件:1.《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2. 《现场管理办法》
3. 《文明服务规范》
4. 《网络及计算机管理制度》
5. 《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6. 《窗口联络员工作制度》
7. 《总值班工作制度》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办件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方便服务对象,推动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蚌埠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经商定在中心运行的便民服务项目,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都按照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二条 入驻中心的窗口单位应根据市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服务项目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的有序管理。对在中心挂牌运行的服务项目,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逐个编制服务《告知单》和项目运行流程图,报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在网上和办事大厅公示。项目所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收费依据和标准的变更、以及其他涉及《告知单》内容或者审批流程修改,窗口单位应提前将有关材料报中心审核确认,经批准后再行公布。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运行,所有规定在窗口完成的环节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三条 窗口在中心运行的项目应当实施审批主体、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十公开”。办事窗口应置放每个服务项目的申请表、格式文书等示范文本,以便申请人参考查阅。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按照文明服务规范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接待,并依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并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准确回答有关窗口或者行政机关的位置。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或申请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并主动提供项目《告知单》;将申请事项所需的各种表格、文书等材料一次性提供给服务对象,并指导其正确把握文书表格中的有关内容。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窗口应当即时受理。 第五条 中心窗口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按照“六件制”管理原则办理。所涉办理事项、办件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都必须按照要求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一)即办件的办理:凡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办结的即办件当天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