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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保证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县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普洱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具体步骤和时间
    从2009年1月起,全县所有乡(镇)全部列入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逐步推进.
    (一)动员阶段(2009年1月1日一1月31日)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动员部署社区矫正工作.
    (二)启动阶段(2009年2月1日—2月28日)
    建立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摸清矫正对象底数,协调矫正对象的衔接接收工作.
    (三)实施阶段(2009年3月1日开始)
    乡(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网络,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培训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账;全面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县;或者户籍地不在本县,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定居,且长期在本县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四,社区矫正组织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一)县应当成立由综治维稳委主任任组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乡(镇)应当设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
    (三)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
    2,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3,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汇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4,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五,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职能部门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助工作.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准确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罪犯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罚措施,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减刑,假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措施.
    对于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委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开展审前调查.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派人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
    (四)公安部门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建议及时依法处理.对因处置不当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督考察的情况要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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