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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兴宁区医疗机构办证审批告知书
    许可部门: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局
    办证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
    (位于广西药用植物园对面的兴宁区政府机关办公大楼旁,可乘坐20路,42路,90路或环城1路公交车在兴宁区政府站下车;或搭乘至二塘站的公交车,到南宁旧货市场后右拐直行约600米即到.)
    卫生局窗口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2:00,13:00-16:30),周五(9:00-12:00)
    咨询电话:0771-3305905,投诉电话:0771-3290942.
    有关办证表格和示范性文本可到卫生局窗口领取或登录公共邮箱:w3290942@163.com下载,邮箱密码:3290942.
    许可依据和程序
    设置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执业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执业校验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
    受理范围:
    本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
    本辖区内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
    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不含整改,检测时间)
    编号
    事项名称
    审查方式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工作日)
    9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现场审查件
    30
    30
    1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新办,有效期限延续或增加诊疗科目
    现场审查件
    45
    40
    11
    医疗机构校验
    现场审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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