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本契约印刷时间:2003年10月
本契约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释 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契约,《基金契约》: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契约》所设立的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发行公告: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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