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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DOC   更新时间:2011-01-28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7
    完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王震林
    我国企业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在组建初期的半年中,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涉及82家企业,涉案金额250亿元,涉案金额之大,涉案范围之广,令人震惊,引起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国资委由此把"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作为加强中央企业监管的切入点.上海十三冶建设作为中央企业下属公司,也有类似通病.近几年公司每年涉诉金额近亿元,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等各类诉讼案件每年有一百多起,这些案件处理是否得当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影响颇大.比如,一些项目部证据收集得当、索赔意识强,产生很大效益,据2004年公司经营管理分析会不完全统计,2003年工程签证及索赔增加值约占工程总结算收入的5~8%.又如,公司每年的资金清欠指标都在1亿元左右,落实起来涉及的法律问题都非常复杂,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欠有立竿见影之效.再如,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但是投资性子公司效益不佳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对上海公司的正常经营也造成一定的影响.还有,公司每年签订的合同所涉及金额达数十亿元之巨,特别是一些采购、分包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否合法有效,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晰,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履约是否适当适时,对公司的经营成果都影响巨大.总的来说,上海公司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在完善和探索过程中,对于如何强化法务工作的企业管理职能,各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很迫切,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本文试图结合自己的认识,就当前国内企业法务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所做的探索以及国际通行解决方案谈点看法,求证于方家.
    一、建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是必然之路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人们一般常从宏观理解,但就微观而言,企业的依法经营对企业的发展也是据有根本性意义的.这一点,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加入WTO后政府以西方法治国家管理模式为取向的职能转变,其意义会更加明显.目前,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政策手段过渡到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只能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会计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笔者认为,"依法经营"对企业而言包含以下几重含义:一、过去企业主要靠"找市长",现在主要靠"找市场",而市场已逐步走上法治轨道,法律已经成为一种经营管理资源,被运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始终,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能利用法律的思维处理经营业务,也成为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人士的一种必备基本职业素养;二、因为涉及法律的事务增多,违法、违约和被违法、违约侵害的机会就随之增多,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就越来越大;三、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灵活选择法律工具,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越来越必要.
    企业遇到的法律事务主要有合同管理、经营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规范性问题、企业改制投资、企业登记、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利用保护、经营纠纷、劳资纠纷处理、安全质量事故处理、保险索赔等.企业法律事务绝不是仅仅"打打官司",参与诉讼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目前我国的法治大环境下,也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的选择,最好的办法是让精通法律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企业决策和管理过程中,保证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经常处于有利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把握主动权,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也可把握有利时机,拟定有利策略,灵活选择协商、谈判、投诉、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更为专业地化解风险.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诉讼风险和非诉损失.诉讼风险,也就是败诉和无意义胜诉,败诉的原因主要是缺乏证据,保留和收集证据材料应贯穿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但如何使证据材料成为有利证据,是十分专业和经验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保留、收集和提交证据材料必须要有专业人员指导.无意义胜诉是指败诉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找根本不到被执行人,对于胜诉方而言,胜诉并无实际意义.非诉损失,一般是潜在的、间接的"机会损失",企业有时可能没有意识到,但可能隐藏着更大的风险或损失.如企业被起诉,可能有败诉的诉讼风险,人们一般比较重视,愿意重金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但在某种意义上讲,被告至少是"被认为占了便宜",未被起诉很有可能是"已经吃了亏",因为获利者是不会提起诉讼的.如企业认为自身利益受损,一般选择非诉途径较为有利,中国有息讼、厌讼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制度缺陷,受害者 "怕打管司",非至无奈一般不愿意起诉,因此,善于操纵法律者往往依仗"法律技巧"能获得更大额外利益,使对法律不敏感者常常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非诉风险很大,但受害者往往还并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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