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3日
(总第308期)
经贸快讯
广东:
增值法律服务系列珠三角推介会暨「引进来,走出去」免费法律谘询
由香港律师会主办,香港特区政府驻粤经贸办协办的上述推介会,已於2007年4月3日下午在广州市举行.推介会的支持机构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分会,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及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香港律师分别就七个增值法律服务系列专题发言,向珠三角企业介绍两地的增值法律服务,并与广东律师携手在场提供「引进来,走出去」免费法律服务谘询.推介会反应热烈,共吸引了超过130名企业代表参加.推介会相关资料已上载至本办网站,以供参考:
http://www.gdeto.gov.hk/chi/business/index.htm
香港律师会与本办将分别於2007年6月12日和2007年8月14日在东莞和惠州举行推介会,有关详情,请留意本办的网站.
商务部对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做出解读
本办曾於2007年4月5日报导《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内容.商务部有关官员近日就上述《目录》作出解读.当中指出,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相关商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同时,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也适用於加工贸易.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而没有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企业仍可按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140个(10位码)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此外,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并拟於每年年初根据进出口税则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发布新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zhengcejd/200704/20070404554012.html
《关於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上述《通知》.当中指出,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通知》亦明确,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1. http://www.mof.gov.cn/news/20070411_3077_26210.htm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
2.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83/n480549/5446602.html
《关於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本办曾於2006年11月17日和12月8日分别报导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上述《通知》,明确了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及契税等税收处理问题.当中指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徵收营业税,增值税.此外,企业所得税,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应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改制后相应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续享受到期满;但改制前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期满的,改制后不再重复享受.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5418799.html
《关於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关於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上述《批复》,当中指出,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於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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