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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