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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 西 省 民 政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 西 省 卫 生 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民发[2009]5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救助理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不断强化政府职责,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从2009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健全制度,满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一)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在切实将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因遭遇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体的救助对象界定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完善救助服务内容.要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完善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险(参合)"三位一体"的医疗救助模式.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资助参险(参合)主要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以临时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的"五位一体"的救助模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拾遗补缺,满足困难群众不同的医疗救助需求,扩大医疗救助受益面,提高医疗救助可及性.
    (三)合理制定补助方案.各地要根据本地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别,救助需求等因素,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要取消病种限制和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同时,加大门诊救助力度,不断提高整体的医疗救助水平.
    三,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对于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对于申请医疗救助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的享受到医疗服务.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并逐步实现医疗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
    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此外,各地要探索属于救助对象的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就医的申报,审批和结算办法,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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