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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筛选和确定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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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筛选和确定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4月份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培训会议及近期接到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的通知》(见附件2),我校江苏籍在校生共有700个指标,贷款总额385万元,结合2008年生源地贷款办理情况,为了及时了解江苏籍学生贷款信息和便于分配指标等,现对我校江苏籍学生生源地贷款对象筛选和确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请各学院筛选排查江苏籍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符合贷款学生,具体条件见附件1《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
    二,整理预贷款学生信息,为及时上报学生信息奠定基础,具体信息内容:
    1,借款人(学生)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市,县(区)],学号,现家庭详细地址,邮编,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宿舍电话等.
    2,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与借款人关系(如:父子,母子等),户口所在地[市,县(区)],家庭详细地址,邮编,工作单位,职务,家庭电话,移动电话等.
    3,学生就学信息:专业,年级,班级,学制等.
    4,申请贷款信息:困难类型(如:低收入,纯农户,双下岗,低保户,重病户,无收入,烈士子女,孤儿等),申请贷款额,申请期限(一般为10-14年)等.
    三,为了确保用好用足贷款政策与指标,故请各学院严格把关,确保申请贷款学生能够足额贷款,严防出现2008年情况,即只申请不办理贷款,浪费指标现象.
    四,为了及时给各学院下达贷款指标,故请各学院于于5月13日前将筛选确定的贷款学生信息上报至助学中心.
    五,今年贷款学生信息上报采取网络系统上报方式,网络系统使用的培训及贷款学生信息网络上报时间届时见通知.
    学生处助学中心
    2009.04.23
    附件1: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2008年7月)苏政办发〔2008〕79号
    为进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加快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江苏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三,业务管理
    (一)管理体制.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苏教财〔2007〕49号)要求,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设施,负责经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发放,回收等业务工作.省财政厅对成立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予开办费补助.开行江苏省分行对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运行经费给予补贴.
    (二)贷款总额.各地各高校的年度贷款总额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商开行江苏省分行,于每年3月按上年度高考录取人数和在校生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适当向苏北,苏中及黄茅老区和其他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向紧缺,艰苦专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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