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听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加强我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根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并经云南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本省兽药GSP检查员库中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的可列入本省,州(市)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五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省,州(市)兽药GSP检查员库,负责对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条件
第六条 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兽药GSP的方针政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或兽药检测工作.
(四)能正确理解兽药GSP条款并能在检查验收中准确运用;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
(六)服从选派.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兽药GSP检查员申请表》,上报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参加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列入省,州(市)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八条 检查员的聘任期限为5年,期满后自动解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检查员资格:
(一)违反检查纪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在兽药GSP检查验收中,违反兽药管理法规或科学规律,造成严重失误或给兽药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检查验收工作的.
第三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选派
第十条 省,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选派检查员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时,应遵循随机选派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兽药GSP检查员在接到参加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现场检查验收的,应有书面材料的说明,并有所在单位签署的意见.
第四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三)努力提高检查技能,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四)不得泄露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被检查的申请人利益的信息;
(五)不得接受任何组织,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不得参加其提供过兽药GSP认证咨询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
第五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兽药GSP 检查员每年应作出个人工作总结,并对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需要,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技能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五条 兽药GSP检查员参加企业实施兽药GSP咨询活动(包括进行有关培训,指导有关文件的编写或修订等活动),有义务向省,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和现场检查技能,有无违反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受到调派而未能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的次数及原因等,并记入该兽药GSP检查员档案.
第十七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受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被检查企业的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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