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第一部分?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P3)及其也国际法、国际私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
例如: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表现为:
答: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调整的对象不同;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二者内容互有渗透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不能想到取代。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事惯例;重要国际组织决议;各国涉外经济法(国内立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22-25)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普遍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和世界贸易组织。
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条约组织、亚太经合组织。
第二部分 国际贸易法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又称为国际贸易条件或价格条件、价格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明确划分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专门用语。
几种常用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费用及责任的划分
FOB,CIF,FCA
例如,CIF术语下卖方的义务包括:
答:订立运输合同;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订立保险合同;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法----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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