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工作指引
顺德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工作指引
1.所有拟应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建设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我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应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设备出租单位在经营范围应包括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分公司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效,年检记录应齐全。
3.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可为盖生产企业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其它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内容应齐全完整,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复印件,均必须盖上提供资料单位的红色公章。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可查询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http://enterprise.cnse.gov.cn/index_enterprise.php)。
4.对遗失《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而申请补办的,除应重新提供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的全部资料外,还应提供在《广州日报》或《珠江商报》发布的遗失声明,在《顺德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请表》上注明“遗失《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或“遗失《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5. 根据《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以下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需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才可继续使用:
(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二)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三)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四)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五)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以上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如没有经过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的,监督机构暂缓受理初始登记或移装后的首次安装告知。
6.设备电子文档中的照片应显示拍照年月日时分,拍摄对象和铭牌中文字内容必须清晰,无明显畸变,照片应为不经任何后期处理的原始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分辨率不低于640*480像素,拍照时间为最近1个月内。
对塔式起重机包括9个关键部位:生产厂家提供的出厂参数铭牌;标准节;起重臂;爬升架;平衡臂;塔顶;操作室外观;操作室内部构造;起升机构外观。
对施工升降机(不包括井架物料提升机)包括6个关键部位:生产厂家提供的出厂参数铭牌;左吊笼外观;左吊笼内部构造;右吊笼外观;右吊笼内部构造;标准节。
对井架物料提升机包括6个关键部位:生产厂家提供的出厂参数铭牌;驱动装置的参数铭牌;显示参数铭牌的驱动装置总体图;主弦杆、斜腹杆、水平腹杆(并排放置);提升吊篮;天梁座。
7.生产厂家设备安装使用说明补充文件内容要求:
针对该设备最大使用高度,明确架体材质、构件尺寸和厚度,提供基础和附墙装置构造详图,提供架体和附墙装置承载力和稳定性的计算书,明确相关安全、传动和电气装置管理要求。设备安装使用说明补充文件均应骑缝盖生产厂家公章,并明确适用的设备类型、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
8.设备安装使用专家组评审意见要求:
对无法提供生产厂家补充资料的设备,应当由设备产权单位组织不小于5人的起重机械专家组对该设备实施评审,按设备安装使用说明补充文件内容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针对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应急救援出具全面系统的专项方案,并召开专家论证会,经专家组论证评审予以确认后,形成设备安装使用专家组评审意见。
9. 对2011年2月1日后出厂的井架物料提升机,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的有关要求。
顺德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工作指引
1.产权单位为区外企业且已办理初次登记、拟在我区首次使用的设备,安装告知前应先行办理区外设备录入系统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副本的复印件,并按我区《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办事指南》中的申报资料要求组卷提交,以备核查。
对已办理录入的区外设备,办理安装手续前需在省级主管部门网页上核实。
2. 根据《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以下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才可继续使用:
(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