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举行《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云南省公安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决定举行《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就省公安厅拟制定的《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10年12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待定),在昆明市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公安厅消防总队3楼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15至20人,其中:
1.本省年满18周岁,关注或者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事项有关的公民10至12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省的各级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5至8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经云南公安厅消防总队推荐后,由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0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或者经云南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推荐后,由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邀请产生.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省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传真寄至或者传真至云南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法规处(邮政编码:650228,传真:0871-4569563),并请注明"听证报名"字样;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公安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ga.yn.gov.cn/)"警务公告"专栏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用电子邮件发送至ynzdfgc@126.com.采用信函,传真报名的也可使用此报名表.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18:00.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云南省公安厅将于2010年12月14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云南公安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ga.yn.gov.cn/)"警务公告"专栏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听证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相关听证资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李经政 刘荣 0871-4569563
附件:1.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2.关于《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草案)》的起草说明
3.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云南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主体)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派出所,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派出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
铁路,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第三条(监管职责及范围)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确定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单位(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从中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并登记造册,向辖区公布.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民警的职责范围.所长对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专项活动和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职责,参与当地的消防安全治理活动.根据辖区火灾规律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督促整改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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