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国家有关文件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8)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5)
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16)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2002]12号…………………………………………………(18)
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研[2005]1号 ………………………………………………………(23)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教研[1999]2号……………………………………(26)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 (2004年5月修订)………(28)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教考试[2004]2号)…………………………………………………………………(30)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监察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保密局 武警总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4]15号………………(38)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40)
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学〔2006〕4号……(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零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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